男子工作時倒地搶救多日死亡未被認定工傷 河南省高院提審?
本報訊聽到“咚”的一聲后,我的同事去的辦公室查看,發現他昏倒在辦公室地板上,全身抽搐。因為龔銘在一個獨立的辦公室里,沒有人目睹事件發生的第一瞬間。120急診檢查顯示,龔明頭“后枕部可觸及出血”。
35歲的龔銘被送往醫院后一直處于昏迷狀態,被診斷為嚴重蛛網膜下腔出血。
其間,龔銘的工傷認定申請未獲鄭州市中原區人社局認可。龔銘經搶救無效多日死亡,其家屬起訴中原人社局,將龔銘所在單位列為第三人,要求撤銷人社部門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重新認定。一審和二審敗訴后,龔銘的家人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裁定對該案進行審理。
2月9日下午,該案在河南省高院公開開庭審理,未當庭宣判。
是龔銘突然倒地導致腦枕部出血,還是他不小心絆倒傷了頭和腦枕部誘發了這種疾病?這是本案爭議的焦點之一。2月13日,簽署兩份龔銘診斷證明的醫生告訴該報,他們無法做出判斷。
沒人目擊“倒地”
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022年6月作出的二審判決書顯示,該院查明,龔銘于2021年9月16日16時03分在辦公室突發疾病,經120急救后送鄭州市中心醫院治療。醫院第二天出具的出院診斷是:1。重度蛛網膜下腔出血、顳葉腦出血、腦水腫、腦疝;2.心肺復蘇后.轉院后,河南省人民醫院2021年9月17日出具的診斷證明診斷為:1。蛛網膜下腔出血;2.心肺復蘇后。
中原區人社局不予認定龔銘工傷的決定
2021年9月29日,龔銘所在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10月12日,中原區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龔銘在獲救48天后于當年11月2日死亡。家屬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重新認定。鄭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駁回申請。
判決書稱,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認為,龔銘在工作中突發疾病、跌倒,非因意外事故所致,不符合“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受到意外傷害”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和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龔銘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已經過去了48個多小時。因此不符合“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的情形。
劉某龍在所在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時提交的證人證言顯示,事發時,他在距辦公室2米處聽到“咚”的一聲,以為是桌椅掉落。然后,我看到我的同事王喊“共工”,并看到王跑到的辦公室。他跟了進去,看見龔銘躺在他的書桌旁,頭挨著桌腿底部的金屬條。橫梁和龔銘的頭旁邊的地磚上有一點血跡。然后,他匆匆走出辦公室,撥打了120。
劉某龍告訴該報,龔銘的辦公室是在一個大辦公室的角落里隔開的一個單間,所以沒有人能從外面看到里面,所以沒有人看到事情是如何發生的。
收到二審判決后,龔銘家屬不服,向河南省高院申請再審。河南省高院裁定審理此案。2023年2月9日,該案在省高院開庭。
龔銘的家人認為龔銘做過身體檢查
該單位代理人表示,同事聽到響聲才查看,沒有人真正目擊第一次事件。
關鍵診斷證書
鄭州市院前急救病歷顯示,龔銘的枕部可觸及出血部位。
事發當天,鄭州市院前急救病歷記錄顯示,龔銘既往病史為“否認高血壓、糖尿病、冠心病等病史”;在體檢一欄中,記錄著龔銘的脈率為0次/分,呼吸為0次/分,意識喪失等。頭頸部兩側瞳孔反應消失,腦后枕部可觸及出血。
在河南省高院的庭審中,中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訴訟代理人承認,事發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并未前往醫療機構調取龔銘的醫療或體檢記錄。它說,龔銘的“頭部后枕部明顯出血”是由突發疾病后摔倒在地引起的。由于龔銘突發疾病,不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事故傷害”的條款。它還表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承認工傷的決定是基于醫院的診斷證明。兩家醫院的診斷證明都不含“外傷”二字。“作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可能鑒定,也不可能鑒定他有外傷,或者出血就有外傷。”經紀人說。
法官當庭提問,如何理解急診病歷中記載的“頭枕部可觸及出血”?
對此,鄭州市中原區人社局工傷認定業務負責人表示,120第一時間到達現場,醫護“可能會根據實際情況記錄”。事發后第二天鄭州市中心醫院的診斷證明沒有描述任何外傷,人社部門在工傷認定過程中最終會以診斷證明為法律依據。治療和檢查過程中記錄的一些細節只是一個參考。如果是外傷造成的,診斷證明會寫明“外傷”。
鄭州市中心醫院龔銘的診斷證明
該報注意到,在鄭州市中心醫院出具診斷證明之前,龔銘過去已經做過顱骨瓣減壓等手術,部分顱骨已經摘除。
2月13日,在鄭州市中心醫院診斷證明上簽字的醫生告訴該報,龔銘是突發疾病倒地后頭部枕部受傷,或者是不小心絆倒摔到頭部枕部,導致腦<愛尬聊_百科大全>出血,意外倒地誘發疾病。作為一名醫生,他無法判斷。要做出這種判斷,需要結合視頻監控、目擊者敘述和死亡鑒定。他說不能直接排除某種可能性,很難搞清楚。他曾經救治過一個從一米多高摔下來摔傷頭部,導致腦出血,最終死亡的孩子。另外,情緒過度激動等。還可能導致腦血管破裂。
簽署河南省人民醫院診斷證明的醫生告訴該報,龔銘被送到醫院時處于彌漫性腦水腫狀態。或許,通過第一醫院的檢查和手術,醫生可以判斷龔銘在事發前是否患有相關疾病。即便如此,醫生也很難確定龔銘是在突發疾病倒地后造成頭部枕部外傷,還是因為不小心絆倒等原因導致頭部枕部受傷。
案例:不排除外傷可能,法院支持工傷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非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該報指出,2020年10月,鄭州鐵路運輸法院裁定支持工傷認定,因為用人單位“不能排除這種可能性”
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王某系鄭州某公司員工。2018年8月17日,王某發在工區打掃衛生時,突然從垃圾車上摔下,昏迷不醒。他被送往醫院治療。2018年8月31日,王某發死亡。死因:腦疝。2018年9月,女兒王某娟向鄭州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18年12月,后者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王某娟不服提起行政訴訟。2019年8月,鄭州鐵路運輸法院作出行政判決,撤銷鄭州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責令重新作出。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于2019年11月作出行政判決,認為鄭州市人社局直接認定王某發腦疝形成是由于自身原因,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認定事實不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9年12月,鄭州市人社局經過重新調查核實,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王某發公司對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公司主張王某發摔倒是因為自身固有的疾病,其死亡是疾病所致,不是損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公司未提供王某發不構成工傷的相關證據,且根據鄭州市人社局重新調查可以得知,王某發的死亡原因不能排除外傷的可能,鄭州市人社局作出認定涉案工傷的決定,并無不當,駁回了公司的訴訟請求。
“48小時死亡”爭議
中原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除龔銘的情況不符合“意外傷害”外,還認定其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3354第十五條“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
在法院對此案的三次庭審中,龔銘的家屬都提到,在醫院治療期間,龔銘處于深度昏迷狀態,依靠呼吸機維持生命。許多醫生說龔銘的病沒有治療意義,但他們無法接受這個事實,希望出現奇跡。家屬的訴訟代理人在庭審中指出,搶救期間,龔銘瞳孔散大,無自主呼吸,符合“腦死亡”。
“48小時死亡”的標準存在爭議。很多法律界人士認為,腦死亡說明不可逆,是否腦死亡應該是認定工傷的標準。
在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行政及國家賠償卷III》號案中,最高法院法官楊指出,在第《突發疾病死亡的工傷認定問題研究》號案中是否應該嚴格要求“48小時”。“我們認為,原則上超過48小時的不能認定為工傷,但繼續搶救48小時后死亡的也可以認定為工傷。”此外,應以腦死亡為死亡標準,在“48小時”內死亡,并在“48小時”后停止呼吸的,應認定為工傷。否則就會出現奇怪的現象:放棄治療太不人道,卻可以認定為工傷;繼續搶救,一旦搶救無效,無法認定工傷。
著名勞動法律法規專家、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龐春云認為,在《民法典》實施之前,此類案件嚴格執行“48小時標準”。《民法典》整合了許多法律,在sa
一個例子是,一個人開完會回來的路上突然生病,然后被送到醫院搶救,靠呼吸機維持生命。十天后,他的家人放棄了治療,該男子在拔掉呼吸機五分鐘后死亡。當初人社部門沒有認定工傷,家屬起訴。一審法院認定為工傷,人社部門不服,提起上訴。二審認定不屬于工傷。家屬向廣西高院提出的重審申請被駁回。檢方抗訴后,最終認定為工傷。檢方認為,在法律對死亡認定標準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本案應從保護員工的角度進行解釋,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