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觀點:“消極比賽”與“假球”不同 后者構成犯罪將受到刑罰?
王哲林(左)在蘇滬兩隊季后賽12進8比賽中。 圖/新華社
新京報訊 (記者徐邦印)4月17日,中國籃球協會作出對上海男籃、江蘇男籃兩隊的處罰決定。中國籃協紀律與道德委員會確認,兩隊在CBA季后賽12進8第二場和第三場存在消極比賽的情況,對兩支球隊、主教練、總經理開出重磅罰單。
“消極比賽”與大眾熟知的“假球”(人為操縱比賽)有何不同?如果認定存在“假球”行為,相關方還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對于此次處罰涉及的焦點和后續問題,新京報記者采訪了山東德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影音版權與體育娛樂團隊主任成燾,請他就多個問題答疑解惑。
新京報:中國籃協認定上海、江蘇兩隊“存在消極比賽的情況”,并對隊伍、主教練、總經理做出重罰。職業聯賽中的“消極比賽”認定怎么取證,一般會如何認定?
成燾:“消極比賽”的認定存在一定專業性和復雜性,并非通過比賽直觀感受就能簡單認定。“消極比賽”要具備必要條件后才能認定,首先,需要專門的機構介入認定,即中國籃球協會紀律與道德委員會作為行業性職能機構進行認定,而非其他主體能夠取代;其次,通過籃球技戰術層面對比賽中存在的非正常行為進行消極性評價,即確定屬于偶然事件、超出能力范圍還是人為故意;最后,需要對消極比賽原因及關聯度進行分析,即認定可能的消極原因與消極行為的合理關聯,如避開特定對手、消除或減輕球員的處罰影響、對裁判員或對手不滿等。
新京報:“消極比賽”與大眾熟知的“假球”,二者有何區別?具體體現在哪些方面?
成燾:“假球”在籃球行業規則中應屬“虛假比賽”,即為了一方或多方利益(如經濟利益、體育成績或政績等),通過收買或脅迫體育賽事參與人(包括但不限于行業主管人員、裁判員、投資人、管理人和運動員等)提前串通、操縱比賽,從而實現非法目的(通常為賭博)。
所以“假球”跟“消極比賽”存在明顯區別,主要集中在是否基于非球隊方利益(“消極比賽”通常基于球隊方利益)、是否存在收買脅迫及串通、是否存在非法目的等方面。但兩者之間也有部分聯系,比如“假球”中也會出現“消極比賽”的表象。
新京報:“假球”需要哪些相關部門來界定?
成燾:“假球”可以由中國籃球協會紀律與道德委員會進行界定,但“假球”通常存在收買行為,依法應被認定為受賄罪或商業受賄罪,中國籃協可以移送偵查機關,根據參與人身份的不同,分別由監察委與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新京報:“假球”的界定又有哪些難度?相關部門需要調查哪些細節?
成燾:“假球”界定的關鍵即是否存在收買脅迫及串通行為,而收買脅迫行為通常具有隱秘性,導致“假球”界定存在困難。根據已發生的“假球”案例,偵查機關的調查范圍主要是參與人(包括行賄人、受賄人、中間人等)與知情人,偵查的重點集中在金融機構交易流水、平臺交易流水、動產及不動產交易記錄、當事人供述和證人證言、交流記錄、部分書證等。
新京報:如果相關部門最終認定兩隊打“<愛尬聊_百科知識>假球”,會根據哪些方面的法律法規做出處罰?最嚴厲的處罰會到何種程度?
成燾:如果“假球”未被司法機關認定犯罪,中國籃球協會根據《中國籃球協會紀律準則和處罰規定》可以做出取消成績名次與注冊參賽資格、處以罰金、核減賽事經費、賠償損失等行業處罰。如果“假球”被司法機關認定構成犯罪,參與人將依法受到刑事處罰,受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最高可能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受賄主體是非國家工作人員的,最高可能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此外,中國籃球協會對參與人可以做出撤銷技術等級、收回獎項、終身禁賽、列入黑名單等行業處罰。
新京報:如果最終認定“假球”,那么CBA球員以及主管單位是否會受到波及?
成燾:如果CBA球員以及相關主體直接參與“假球”并被認定,將承擔刑事責任與行業處罰,但目前沒有對上述主體參與“假球”的相關認定。
新京報:2022年,廣東省紀委監委曾通報省運會的“假球”事件,類似案例的處罰和問責結果是否可以作為參考?
成燾:中國足球協會認定該事件為操控比賽、嚴重違背體育道德,已經屬于“假球”范疇,并對廣州市足協、清遠市足球代表隊和恒大足球學校、足協官員和教練員做出行業處罰;此外,廣東省紀委監委對16名體育局、足管中心黨員領導干部做出紀律處罰。
目前,中國籃球協會對上海與江蘇兩家俱樂部以及其主教練和總經理做出了行業處罰,是否需要擴大或進一步處罰,要根據中國籃球協會的后續調查情況。如果紀委監委認為各級體育局存在管理失職等問題,也存在對責任人進行紀律處罰的可能,但上海與江蘇的“消極比賽”與廣東省運會的“假球”比賽也存在賽事組織方不同,廣東省運會的組織方是廣東省政府體育主管體育機構的省體育局,應接受紀委監委的監督與處罰,而CBA的實際組織方與前者不同,紀委監委的監督與處罰也會存在一定不同。
校對 劉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