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旦大學一研究生嫖娼被開除起訴學校“處罰過重” 二審判了?
東方網消息,6月7日,東方網·縱相視頻記者從復旦大學研究生嫖娼被開除起訴學校一案的原告代理律師處獲悉,該案二審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5月25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二審。
原告代理律師當時告訴東方網·縱相視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原告受到的行政處罰屬于情節較輕。而根據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2條,“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才可以被開除學籍。
2021年9月?,復旦大學3名研究生因嫖娼被學校公開開除,引發社會關注?。
實名公示
3名博士碩士生因嫖娼被公示除名
網傳的紀律處分決定書顯示:
復旦大學2019級博士研究生陳某,在2020年9月26日于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行政拘留三日”;
2019級碩士研究生李某,在2020年9月7日于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2020級碩士研究生葛某,在2021年1月13日于校外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罰款伍仟元”。
而校方依照《復旦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經2021年9月6日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給予上述三名學生開除學籍處分。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份紀律處分決定書是以實名的形式公開張貼在學校的公示欄里,此事一度在網上引發熱議。
被學校開除后,本案原告以“處分決定程序嚴重違法,認定<愛尬聊_百科知識>事實、法律適用均錯誤,目的不合法”為由,于2021年10月起訴學校,請求撤銷學校作出的處分決定,同時要求對學校學籍管理相關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
2022年11月,上海市靜安區法院認為《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所指的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是對學生違紀行為性質的判斷和評價,而《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所涉及的情節嚴重,系公安機關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時進行裁量的基準,兩者并無關聯性且本質不同,學校《處分條例》不存在綱目沖突、違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情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