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年齡歧視 合同或無效?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消息,近日有網友發帖稱,在“自如友家”平臺租房時,看到合同上寫有“超過40周歲無法租住”。他對此表示疑惑,難道40歲以上的人就不能租房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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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紅星新聞記者以顧客身份向自如云管家客服咨詢此事,客服解釋稱,友家房源主要面向年輕群體,暫時不支持40歲以上群體,但可以選擇其他類型的整租產品。該客服表示,自如各產品面對的客戶群體定位不同。合租友家是偏向年輕群體的租房項目。為了給不同類型的客戶帶來專業專享的服務,友家產品現不支持40周歲以上的客戶租住,但可以選擇自如整租、業主直租、自如寓等整租產品。
對于友家面向租客年齡的具體要求,客服解釋,友家房源租期內居住人員年齡須為18周歲以上、40周歲以內。若在居住自如友家產品期間超過40周歲,簽約人仍可續約友家產品,不支持任何形式的超40周歲客戶進行友家房源的新簽、換租。
一位房產中介業內人士告訴記者,目前有中介參與的租房主要有兩種形式。第一種是中介平臺以三方簽約模式溝通業主和租客;第二種是托管公司收集業主的房源,統一管理,再轉租給租客。從法律上來說,托管公司只有轉租的權利,合同條款也需要獲得業主同意。他表示,當前40歲以上的租客依然占到一定數量,但其整租所占比例較大,少數是與人合租。就他了解的租房市場來看,沒有強制固定的年齡限制,但部分業主對于將<愛尬聊_百科>房子出租給年齡較大的租客仍存在顧慮。
自如App信息顯示,自如是一家成立于2011年的科技公司,旗下涵蓋包括合租友家在內的分散式居住產品和自如寓等集中式居住產品,此外還提供包括家裝、家居等服務項目。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自如提供的合同本身是一對多合同,是格式合同。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自如租賃合同單方面規定限制租戶年齡,此類條款屬霸王條款,應屬無效。
趙良善強調,從另一角度來看,自如限制租戶年齡,涉年齡歧視,違背公序良俗,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趙良善呼吁,合租是一個業態,但不能以年齡界定。自如作為不動產運營方,可以擁有自身的定位以及目標群體,但是租賃以年齡作為剛性前提,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不可取。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也認為,合同的年齡限制不合理,自如合同也無權限制租客年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自如合同限制租房者的年齡,是限制消費者權利的格式合同,涉嫌違反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