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謠傳謠者可追刑?
@法治網消息,6月20日,一則#小紅書回應女幼<愛尬聊_創建詞條>師疑給幼兒喂避孕藥#的話題沖上微博熱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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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件引發網友熱議,有網友怒斥:“若是真事兒就是刑事案件,若是口嗨也要行政拘留。”“趕緊查,假的辟謠,真的坐牢”“嚴查!!!!!!為人師表,令人發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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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6月19日,小紅書一個群名為“反渣小分隊!”的聊天記錄顯示:一名自稱是幼師的網民表示,自己利用職務之便給幼兒喂避孕藥。此事性質之惡劣令人發指,引起網友廣泛關注。針對此事小紅書已在第一時間對用戶進行封號處理,并已將線索上報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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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嶺分局發布警情通報:2023年6月19日,公安機關接到舉報稱,網民“小問題水”在某社交平臺發布“女幼師給幼兒喂避孕藥”的信息,引發廣大網民關注。接報后,我局第一時間依法展開調查。經查,“小問題水”真實姓名田某,其本人并非幼教,本人及親屬均無幼兒教育從業經歷,未發現其有購買避孕藥的情況,我市也未發生給幼兒喂避孕藥的相關情況。該人為吸引眼球,于6月19日在某社交平臺發布相關言論,隨后注銷昵稱隱匿。目前,犯罪嫌疑人田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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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事件中,謠言發布者、傳播者該擔何責?謠言發布平臺又是否需要擔責呢?對此,《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刑事業務部副主任岳強分析認為:
首先是民事責任。民法典第1025條規定,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捏造、歪曲事實;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根據此款規定,利用網絡平臺田某惡意捏造事實、部分網友在未核實真相時即對外傳播,造成不實信息大量擴散,對相關人員名譽造成侵害的,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
其次,還涉及行政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同時,該法第25條也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根據警方通報情況及上述相關法律可知,田某蓄意造謠,捏造虛假事實,可能面臨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罰款。若其行為被認定為“情節較重”,則可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且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同時,田某的行為占用了警力資源,擾亂社會秩序,因此可以被認定為“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可能面臨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責任。
最后是刑事責任的認定。我國刑法規定有誹謗罪、侮辱罪,田某等造謠、傳謠者,惡意捏造事實以博取互聯網關注,造成虛假信息大量傳播,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貶損了幼師群體的社會評價,將可能涉嫌誹謗罪、侮辱罪,若對社會秩序造成了嚴重干擾,則有可能涉嫌刑法規定的尋釁滋事罪,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事責任。
那么,謠言發布平臺是否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呢?岳律師表示,本案中,田某將不實信息發布至小紅書,小紅書接到相關舉報后,第一時間進行了封號處理并報警,可謂是第一時間盡到了監管者的義務,若面對謠言傳播,網絡平臺未盡到監管、處理義務,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發布謠言的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同時,根據網絡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若網絡運營者對禁止發布的信息未采取措施,將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此外,若網絡平臺拒不采取措施進行改正和監管,將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面臨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