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男子多次用射釘槍等獵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涉三罪被公訴?
澎湃新聞消息,中國檢察網近日公布的起訴書顯示,云南保山市隆陽區一男子被控多次使用射釘槍、獵夾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涉嫌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非法狩獵罪,被提起公訴。
起訴書顯示,被告人李某某2021年3月13日被隆陽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隆陽區檢察院批準逮捕。
檢方審查查明,2019年至2021年2月期間,被告人李某某以食用為目的,在未依法取得持槍證的情況下,多次使用自制射釘槍和獵夾等工具在高黎貢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及周邊山林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
經鑒定,涉案的4只熊猴、1只黑熊、1只鬣羚均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1只野豬雜交體位于禁捕區的實驗區內。另外,被告人還在隆陽區與他人收購野生動物角質品6件,均涉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中華鬣羚。經計算,涉案的野生動物及角質品價值共計36萬余元。
2021年3月11日,保山市公安局隆陽分局在李某某家中查獲射釘槍1支。經鑒定,其持有的射釘槍認定為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藥的自制槍支,具有致傷力,屬于《槍支管理法》中規定的槍支,能正常擊發。
起訴書顯示,該案由保山市公<愛尬聊_百科>安局隆陽分局偵查終結,于2021年6月7日移送隆陽區檢察院。
隆陽區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在禁獵區和部分區域非法持有槍支并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共有兩種以上,價值36萬余元,屬情節特別嚴重,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11-12年,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