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遭入室毆打反擊致對方輕傷一級被起訴 一審判正當防衛 檢方抗訴?
新黃河客戶端消息,去年1月,江西省大余縣72歲的陳女士因在農田放水洗菜,與同村68歲的饒女士發生口角并產生肢體沖突。事后,饒女士及其丈夫手持鐵鍬和鋤頭闖入陳女士家中,再次與陳女士發生沖突。過程中,陳女士左腿、胸部以及頭部被打中,她順勢撿起地上石頭扔向饒女士,致使饒女士額頭受傷。
經相關部門鑒定,陳女士損傷程度為輕微傷,而饒女士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事發后,陳女士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起訴至當地法院,當年8月,饒女士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陳女士賠償各項損失4萬余元。
2023年7月,大余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陳女士無罪,并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饒女士的訴訟請求。大余縣人民檢察院卻以一審判決事實認定及案件定性方面確有錯誤為由,向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刑事抗訴。
“我母親是無罪的,還手完全是正當防衛。”對于此事,陳女士的兒子劉偉表示一審判決很公正。而饒女士一方卻有截然相反的看法,饒女士的兒子劉鴻告訴新黃河記者,自己的母親才是這件事情的受害者,他堅信檢察院會還自家一個公道。
大余縣人民法院判決陳女士無罪
兩名老人發生“肢體沖突”
一切紛爭源自一個平常的中午。
2022年1月15日中午,江西省大余縣的陳女士在農田放水問題上與同村村民饒女士發生口角,并演變成肢體沖突,后在旁人勸說下雙方罷手各自回家。
但之后,饒女士又伙同丈夫找到正在砍柴的陳女士,雙方再次發生沖突。“事發地是在我堂哥的院子里,他們夫妻二人拿著鐵鍬和鋤頭直接闖了進來,嘴里還喊著‘你跑不掉,我打得把你埋掉’‘單眼婆’等威脅諷刺的話。”劉偉說,當時母親手中的柴刀被打落在地,便順勢撿起地上的石頭砸向對方,致使饒女士額頭受傷。劉偉還表示,自己家與饒女士丈夫家屬于同宗同族的關系,平日里沒有關系不和,見面會打招呼。
事發地照片,受訪者劉偉提供
事發后,陳女士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起訴。大余縣檢察院認為,陳女士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他人輕傷一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提起公訴。
但劉偉并不認同起訴書的內容,他堅稱母親是被饒女士夫妻二人持械毆打,而非起訴書中描述的雙方對打。再者,他稱母親用石頭砸向饒女士之時,腳部、胸部已受傷,且精神緊張導致小便失禁,應算出于無奈自保的正當防衛。
劉偉告訴新黃河記者,他母親今年72歲,左眼失明,是一名殘疾人,因此在村中備受歧視,對方饒女士在此次事件當中,曾多次喊出“單眼婆”等侮辱性詞匯。“他們是直接闖入我堂兄家的庭院,這應當屬于非法侵入私人住宅,所以關于檢察院的起訴,我無法接受。”
傷情鑒定爭議不斷
事發當天,陳女士女兒報警,陳女士也被送往大余縣人民醫院。在劉偉提供的醫院所出具疾病證明書中顯示,陳女士被打傷多處,意識模糊數分鐘,多處疼痛,約10小時入院。診斷結果為腦震蕩、頭皮血腫、多處挫裂傷等12條疾病,共住院64天。
陳女士疾病證明書
贛南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所出具的鑒定報告顯示,陳女士因被人打傷后多處皮膚軟組織損傷,影像學檢查提示所見與本次外傷無因果關系,未見頭部、胸部、左下肢有新鮮外傷性骨折和軟組織損傷改變,鑒定陳女士的“多處皮膚軟組織挫擦傷”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
陳女士傷情鑒定
劉鴻方面稱,其母饒女士被陳女士用手抓、推摔倒,“扣腦子”、石頭打砸頭和腰等部位而受傷。傷后由其父送至大余新城富康醫院就診,因傷情較重轉至南康區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出院診斷顯示,饒女士系左側額骨粉碎性骨折,前額裂傷、左側額部皮下血腫。贛南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所出具的饒女士鑒定報告顯示,其因糾紛致左額骨急性凹陷性粉碎性骨折,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顱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之規定,評定其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饒女士傷情鑒定
但對于兩份鑒定報告,劉偉表示不服。“醫院診療記錄中顯示我母親有3根肋骨骨折,稱‘考慮陳舊性骨折可能’,但鑒定中心直接全部認定為陳舊性骨折,我認為骨折是新傷,因為母親此前未曾受過肋骨傷。”他還認為鑒定中心在饒女士的傷情鑒定過程中存在鑒定檢材來源不明等違規行為,該鑒定是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仍有爭議。
對此,新黃河記者曾致電贛南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工作人員表示,他們是接受法院委托做了傷情鑒定且出具報告,并在當事人提出疑問后出庭作證,一切程序合法合規。大余縣人民法院最終也采用了贛南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所出具的關于饒女士的鑒定報告。
一審判決陳女士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
2023年7月,江西省大余縣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法院認為,陳女士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時間條件、對象條件、意圖條件,且不屬于互相斗毆。本案中,饒女士和陳女士的第一次沖突已經結束,且該沖突僅為第二次沖突的“背景”和“緣由”,與第二次沖突不存在因果關系。饒女士夫妻二人在第一次沖突已經結束的情況下,分別持鐵鍬、鋤頭到陳女士侄子院內,繼而引發第二次沖突,二人對第二次沖突的引發存在過錯。
法院認為,劉某及陳女士二人打斗因被旁人拉住而中斷,饒女士又持鋤頭向陳女士打去,導致沖突升級;陳女士此時手中沒有工具,其彎腰撿起一塊石頭砸向饒女士的行為,與饒女士持鋤頭砍向陳女士的行為危害性相當;在案發現場有兩把柴刀,一把是陳女士自己帶過去劉某平院內砍柴的木柄柴刀,一把是劉某平的鐵質長柄柴刀,陳女士使用的鐵質長柄柴刀在打斗過程中被打落在地,對方被拉住后她也沒有去拿另一把柴刀砍向對方。故陳女士撿石頭砸向饒女士的行為沒有泄憤、立威等意圖,而是為了防止自身受到侵害,其行為不屬于互相斗毆。
綜上,陳女士撿石頭砸向饒女士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且未超出必要限度。依法判決被告人陳女士無罪,并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饒女士的訴訟請求。
拿到判決通知書后,劉偉長舒一口氣,想到母親的名譽和權利得到維護,便十分欣慰。但出乎他的意料,大余縣人民檢察院卻以“事實認定及案件定性方面確有錯誤”為由向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刑事抗訴。
大余縣人民檢察院認為,結合當事人陳述及證人證言、鑒定意見,陳、饒二人因在農田邊放水洗菜一事發生爭執,饒夫妻二人找陳女士講理,并在劉某平的院子里相互爭打的行為,無論是分兩個階段還是三個階段,均屬于雙方互相侵害對方身體、意圖進行相互攻擊的行為,陳女士用石頭將饒女士砸傷,構成故意傷害罪。二人在田邊發生沖突后,饒夫妻二人找其評理,是前一行為的延續。陳女士的柴刀被打落,撿石頭砸饒女士是互毆過程中犯罪工具的變化,亦是互毆行為的表面中斷,雙方一直是在互相打斗,各階段的行為是一個連貫且不可分割的整體。綜上所述,陳女士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一審判決事實認定及案件定性方面均有錯誤,依<愛尬聊_百科大全>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提出抗訴。
得知檢察院提出刑事抗訴,劉偉表示不解。“我實在不理解檢察院為什么要這么做,我母親是無罪的,還手完全是正當防衛。”之后,他將此事發布在了網絡上,引起了廣泛關注。
而饒女士一方卻有截然相反的看法,劉鴻告訴新黃河記者,這段時間也有不少媒體聯系過他,但自己不愿意過多渲染此事,因此都婉拒了。“我母親是這件事情的受害者,我堅信檢察院會還我們一個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