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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父起訴16歲“出嫁”養女付贍養費勝訴 養女主張彩禮是“賣身抵債”?

紅星新聞 消息,2023年3月,廣東省茂名市的一樁贍養費糾紛庭審中,17年前的36000元彩禮費用因雙方各執一詞而陷入羅生門。

該案《民事判決書》顯示,茂名市患腦梗死、高血壓3級的77歲男子黃某1起訴自己33歲的養女黃某2,要求其支付過去17年的10萬元贍養費和未來的贍養費、醫療費等。黃某2則申辯稱,之所以此前未支付贍養費,是因為其養父、原告黃某1曾在自己16歲時收取了36000元彩禮將其嫁人。在她看來,當黃某1賣女求財時,事實收養關系就已經宣告解除。

另一方面,審理該案的黃法官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原被告雙方對彩禮問題都沒有提供相關依據或進行舉證,因此法院沒有認定被告辯稱的彩禮事實,只審理查明了黃某2于16歲時按照農村習俗結婚后離開其收養家庭。

最終,法院判決黃某2每月支付贍養費500元,憑正式醫療發票負擔養父黃某1的醫療費。

有律師分析認為,當事人所述的養父將自己賣給別人當老婆的事情,不能否認收養關系的建立,更不能據此否定收養事實的存在。而按照目前司法慣例來說,哪怕父母沒有履行撫養義務,子女都需要贍養父母。

養女稱16歲時出嫁已是賣身抵債

法官:原告表示養女系主動結婚

該案《民事判決書》顯示,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養女黃某2出生于1990年,出生時遭遇親生父母遺棄,隨后被原告黃某1收養,原告未辦理收養登記手續。1990年至2006年期間,被告黃某2與原告及原告母親共同生活,于2006年12月26日按照農村習俗結婚后離開收養家庭。

養父起訴16歲“出嫁”養女付贍養費勝訴 養女主張彩禮是“賣身抵債”?

▲《民事判決書》中法院查明的事實

在這樁贍養費糾紛案立案受理時,養父黃某1的訴訟請求包括要求養女黃某2支付過去17年的贍養費10萬元,并在日后生活中按月支付1000元贍養費,承擔黃某1醫療費用、護理費等。

黃某2在申辯中稱,原告收養被告時沒有辦理正式的收養手續,收養后也沒有盡到撫養孩子的職責,沒有真正疼愛過被告,從來沒有為被告著想,反而將被告當成工具人。黃某2稱,2006年其還未滿十六周歲,原告便收取36000元彩禮錢,將其嫁給別人當老婆,名義上說是嫁女,實則賣女求財。被告嫁人后,由于年幼未經人事,受盡苦楚。

黃某2在庭審中表示,36000元在2006年已是一筆巨款,即便原告曾收養過被告,但被告已經被原告賣身抵消了。

在原告以36000元價格將被告嫁給別人做老婆的時候,將被告遺棄牟利的時候,被告與原告的事實收養關系已經宣告解除。黃某2在申辯時說道。

養父起訴16歲“出嫁”養女付贍養費勝訴 養女主張彩禮是“賣身抵債”?

▲《民事判決書》中黃某2的申辯

對此,負責審理此案的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法院黃法官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在庭審中,原告對于被告黃某2于16歲時出嫁原因的解釋與被告不同。原告以及原告家屬稱,是她自己要求不讀書了,要跟著那個人走,是一個主動的結婚行為,也沒有她說的那個彩禮的問題。黃法官說。

據黃法官介紹,原告、被告雙方對彩禮問題都沒有提供相關依據或進行舉證,因此法院沒有認定被告辯稱的彩禮事實,只審理查明了養女黃某2于16歲時按照農村習俗結婚后離開養父黃某1家庭,暫時沒有發現所謂的棄養,以及高彩禮賣的情形。

目前,這起贍養費糾紛民事判決已經生效。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如下:一,被告黃某2自2023年2月起每月15日前向原告黃某1支付贍養費500元,付至原告黃某1終老時止;二、原告黃某1住院期間產生的醫療費除醫保報銷部分外,憑正式醫療發票由被告黃某2負擔;三、駁回原告黃某1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判決后,黃某2表示尊重判決。日前,表示在家帶孩子的她,拒絕了記者的采訪請求。

律師解讀:

不會因彩禮一事否定收養事實的存在

對于此案,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譚敏濤表示,案件中被告所述的養父將其當做工具人、以36000元將自己賣給他人做老婆之事沒有證據來作證。在婚戀中收取彩禮,本身又被法律所認可,所以當事人所述的養父以36000元將自己‘賣’給別人當老婆的事,不能否認收養關系的建立,更不能據此否定收養事實的存在。譚敏濤律師解釋道。

譚敏濤律師進一步指出,按照目前的司法慣例,哪怕父母沒有履行撫養義務,子女都需要贍養父母。在本案中,更何況是養父撫養當事人到16周歲。在當事人沒有達到法定婚齡但嫁人后,父母對子女撫養的履行義務便有別于撫養未成年。所以,法院也不會據此認定收養關系不成立。

既然養父對當事人進行了撫養,那么,當事人對養父便具有贍養的義務,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未盡撫養義務而免除,也不會因子女出嫁而免除,所以,從法院判決結果來看,判決當事人每月支付500元贍養費,并無什么不當。譚敏濤律師說。

而對于黃某2為何沒有就彩禮的存在積極舉證,11月2日,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廣東承匡律師事務所律師林舒舒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當時爭議的點不在這上面。這個彩禮的事有人證,不過現在,當事人應該不愿意去找了。

未辦理收養登記手續,合法嗎?

村委會出具《證明》證實父女關系

根據法院查明,原告在收養被告黃某2時未辦理收養登記手續。那么,1990年時年44歲的未婚男子黃某1具備收養黃某2的資格嗎?

前述《民事判決書》顯示,茂名市電白區那霍鎮覃坑村民委員會于2023年2月10日出具《證明》,載明黃某1與黃某2是父女關系。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于1990年收養被告,該行為發生在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頒布之前,依據1984年8月30日開始施行、并于2019年7月20日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八條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系對待的規定,原告收養被告,得到了基層組織的認可,并辦理了落戶,因此,原告與被告已經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系,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而被告辯護律師林舒舒則表示:以前收養法還沒施行,按照現在的法律肯定不符合條件。當時被告被收養后,是原告的母親而非原告本人對被告進行撫養的。

覃坑村委會干部肖書記告訴紅星新聞記者,黃某1是低保戶,自理能力較差,自己不會煮飯,平日由其侄子照顧。叫我們村委會通知他的女兒,跟她協商,叫她贍養她的父親。我們就和她電話溝通,我說你條件無論好或者壞,多少都是你的心意。父親養你那么大,按照法律,贍養是必須的。肖書記說。

肖書記同時表示,自己是村中比較年輕的新干部,對于1990年的收養始末以及是否在2006年因彩禮被迫出嫁,其均不了解情況。

編輯:周自力責編:張松濤審核:馮飛

編輯 舉報 2023-11-11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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