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像警方筆錄?
瀟湘晨報消息,2月20日,上海市徐匯區(qū)某中學教師被丈夫實名舉報出軌16歲學生一事持續(xù)引發(fā)熱議。瀟湘晨報記者注意到,隨著事件的進一步發(fā)酵,大眾對此事的討論從吃瓜態(tài)度轉移到女教師是否涉嫌違法犯罪、其丈夫是否侵犯未成年人隱私等法律角度來。
而在這個過程中,2月19日,一張顯示為疑似女教師丈夫被問話的紙質版詢問筆錄流出,在網絡平臺快速傳播,并附有相關人員的紅色手印。
此前,該起事件在公共空間引發(fā)一輪又一輪輿論審判時,曾有不少自稱是女教師與男同學聊天記錄的對話被流出,有律師分析其中涉及到未成年人隱私被泄漏的風險。
就這份網絡流傳的詢問筆錄所涉法律問題?瀟湘晨報記者咨詢了律師。
從問話方式上看不像公安機關詢問筆錄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丁金坤也注意到了這份在網絡傳播的問話筆錄。他告訴記者,在我國現行法律和行政規(guī)定標準下,進行詢問的必須是人民檢察院或者是公安機關。一般來說,詢問筆錄由辦案人員保管,被問話方泄漏的可能性很小。
而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八條,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在辦理行政案件時,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泄密或將被行政處分。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良善向記者闡釋,公安辦案時,有詢問和訊問兩種問話。二者只有一字之差,但存在明顯區(qū)別。通常來說,詢問適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各類案件,而訊問則僅適用于刑事案件。后者訊問過程屬于國家秘密,嚴謹傳播。
趙良善注意到,網傳對話筆錄標注是詢問。他認為,如果是被詢問人相關方面散布,內容涉及他及隱私的,與公開傳播他人微信聊天記錄一樣,也構成侵犯隱私權,或需向他人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另外丁金坤發(fā)現,這份傳播開來的詢問紀錄,從問法口氣、回答的方式上看,不太像常見的公安詢問筆錄。
若偽造詢問筆錄,或面臨治安處罰
丁金坤告訴記者,如果是好事者所為,偽造公安筆錄,問題不小,涉嫌偽造文件,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且內容虛假,涉嫌誹謗他人,將被治安處罰。
趙良善表示,若有人為了引流吸粉,偽造、傳播警方詢問筆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2條規(guī)定,或將面臨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并被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同時他也強調,偽造警方詢問筆錄并發(fā)布在網絡上,還屬于散布謠言的行為,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規(guī)定,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網絡并非法外之地,博主為了賺流量,突破法律底線,甚至挑釁法律的行為不可取。趙良善提醒道。
瀟湘晨報此前報道:律師解讀上海中學女教師出軌16歲男學生是否涉嫌違法犯罪
2月19日,上海市徐匯區(qū)某中學教師被丈夫實名舉報出軌16歲學生的事件登上微博熱搜。據中國新聞周刊報道,自稱為上海市徐匯區(qū)某中學化學老師兼高一班主任丈夫的網友,公開爆料了多張女教師與其高一男學生的微信聊天紀錄,斥責妻子出軌,與未成年人發(fā)生關系。
19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學發(fā)布相關情況通報:近日,網傳我校一女教師與學生存在不正當師生關系。學校高度重視,立即會同相關部門開展調查,并已第一時間對涉事教師予以停職。后續(xù),將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依規(guī)嚴肅處理。
相關話題引爆熱搜后,有網友發(fā)出疑問:事件中的教師是否構成‘誘奸’?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律師趙良善告訴記者,目前還需會進一步調查兩人是否確定發(fā)聲性關系。如若屬實,我國《刑法》第236條規(guī)定了強奸罪,但是被侵害的對象是婦女、幼女,而非男性。《刑法》第237條規(guī)定了強制猥褻罪、猥褻兒童罪,被侵害的對象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但構成強制猥褻罪的前提是侵害人對受害人實施了暴力、脅迫等手段;猥褻兒童罪,不論受害人是否自愿,只要受害人是兒童,就可構成猥褻兒童罪。
他認為,具體到本案,受害人是男學生,所以女教師不構成強奸罪或誘奸。而且據目前信息披露,女教師未對男學生實施暴力或脅迫,所以女教師不構成強制猥褻罪。又因男學生不是兒童,所以女教師不構成猥褻兒童罪。綜上,女教師的行為尚未達到入刑條件,但會受到教育行政部門、學校的內部處分。
編輯:李坐廷責編:廖異審核:馮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