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樂山一流浪女子被奸殺 檢察監督促真兇14年后落網?
南方都市報消息發自北京 四川樂山一流浪女子被奸殺后,公安機關鎖定了居住在附近的拾荒人毛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經檢察官認真審查,發現諸多疑點,原犯罪嫌疑人被不捕釋放,此后持續跟進監督,真兇在14年后被抓捕歸案。2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2023年檢察機關高質效履職辦案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入選。
流浪女子被奸殺,檢察監督排除原犯罪嫌疑人作案嫌疑
典型案例顯示,2006年8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四川省樂山市某鎮一廢棄門市內一流浪女子被強奸殺害。經鑒定,被害人系被扼頸窒息后瀕臨死亡,繼而被鈍器打擊面部后死亡。
2006年8月24日,公安機關對本案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經摸排,鎖定了居住在附近的拾荒人毛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毛某某前后10次供述均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同年11月7日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
樂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毛某某前后10次供述其強奸并殺害被害人,雖與現場勘驗、尸檢情況高度一致,但其案發起因、部分現場狀況、作案細節以及致被害人死亡手段等供述前后矛盾,現場勘驗獲取的物證也與毛某某無關聯,且毛某某作案時間不明。
2006年12月20日,樂山市人民檢察院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詳細列明補查提綱,要求聚焦重要物證,補充能夠證實毛某某案發當晚在現場的客觀證據,包括對毛某某當日所穿衣服進行檢查并提取血跡等物證,補充現場提取物證的送檢情況和鑒定意見等。
經補充偵查,鑒定意見證實,被害人陰道紗上檢出的人精斑DNA與現場黃果樹牌煙頭上檢出的DNA一致,但均與毛某某DNA不相符,且毛某某患有勃起功能障礙,不能認定毛某某犯強奸罪,排除了毛某某的作案嫌疑。公安機關對毛某某終止偵查。
毛某某被釋放后,樂山市人民檢察院將該案列入重點督辦案件清單,指派檢察官全程跟蹤引導偵查取證。通過定期召開命案積案清理工作推進會,聽取公安機關繼續偵查思路,建議公安機關將已經獲取的犯罪嫌疑人DNA信息錄入公安機關DNA數據庫,并圍繞偵查方向、證據調取和偵查行為合法性等提出取證建議,持續開展同步監督。
2016年,公安機關發現一名叫彭某某的男子的DNA與從本案被害人陰道紗上檢出精斑的DNA、現場黃果樹牌煙頭上檢出的DNA一致,遂于2020年3月10日將犯罪嫌疑人彭某某抓獲歸案。
2020年3月11日,公安機關決定對彭某某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樂山市人民檢察院受理后,訊問了犯罪嫌疑人,并根據其供述從現勘照片中發現了之前未關注到的重要物證,即被害人案發時穿過的布鞋。同時,查看了案發現場并詢問相關證人。聯系原辦案人員多次進行案件會商,重點補強陰道紗、黃果樹煙頭等關鍵物證提取、封裝、送檢程序,使之形成閉環,確保物證收集的合法性。另外,還專門就鑒定意見咨詢法醫,申請原鑒定人出庭作證,對鑒定意見的科學性、合理性進行說明。通過上述工作,確保在案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等系列證據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實彭某某為該案真兇。
2020年9月3日,樂山市人民檢察院以彭某某涉嫌強奸罪依法提起公訴。2021年3月23日,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犯強奸罪判處彭某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限制減刑。一審判決后,彭某某上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將本案發回重審。2023年5月8日,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同罪名判處被告人彭某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彭某某未再上訴,判決已生效。該死緩判決已被核準。
最高檢:嚴把起訴標準,防范冤錯案件發生
最高檢在闡述該案典型意義時稱,檢察機關嚴格按照裁判的標準全面審查、運用證據,既重視審查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又重視審查犯罪嫌疑人的無罪辯解和其他證據,綜合審查判斷客觀證據和犯罪嫌疑人供述、辯解能否相互印證,形成完整證據鏈。對于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堅持法定證明標準,嚴把起訴標準,防范冤錯案件發生,體現了由“口供為王”向著“以證據為中心”辦案理念的轉變。
最高檢還表示,檢察機關持續跟蹤監督、追查真兇,不放縱犯罪。全面準確把握辦案和監督的內在統一,協同推進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引導偵查機關做好證據的補充收集,加大檢察機關自行補充偵查力度,加強對證據合法性的審查和補強,在查清事實、查明真相的基礎上依法懲治犯罪,實現公平正義。
“檢察辦案應當走出卷宗、走出辦公室,增強親歷性。要建立書面閱卷審查與調查復核證據相結合的親歷性辦案模式,察微析疑、關注細節,并通過赴現場勘驗檢查、走訪證人復核證言材料等方式,確保認定事實的證據基礎。”最高檢稱。
編輯:李坐廷責編:周尚斗審核:馮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