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誘騙鄰居至家中殺害 為制造正當防衛假象自殘 二審維持死緩判決?
北京青年報客戶端消息,因懷疑隔壁廣告店店內安裝竊聽器對其竊聽,2021年8月,福建漳州平和男子林某將隔壁鄰居張某誘騙至家中持刀殺害,造成其身上61處創傷。為了制造正當防衛的假象,逃避法律追究,林某自己持刀捅刺自己胸口二次。經鑒定,林某患有偏執性精神障礙/妄想性障礙,作案期間處于發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2023年10月,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林某死緩,并限制減刑。該案二審在今年2月1日開庭審理。4月9日,北京青年報記者從被害人妻子吳女士處獲悉,9日上午她已收到該案二審判決書,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懷疑隔壁廣告店鄰居對自己竊聽 男子誘騙鄰居至家中殺害
據二審判決書載明,被害人張某在林某的住處隔壁經營一家廣告店。因林某懷疑張某在該廣告店內安裝竊聽器,竊聽其說話,并將說話的內容傳播出去,對張某心生怨恨。2021年8月6日11時許,林某以量其家中二樓客廳電視背景墻為由誘騙張某至其住處二樓客廳,后林某將客廳房門反鎖,并持一開山刀追砍張某,先后砍中張某的頭面部、頸部、胸腹部、四肢等部位,造成張某當場死亡。案發后,林某發送微信視頻、語音給親友,并撥打電話報案。經鑒定,張某系全身多處被單刃銳器砍傷,致創傷性休克死亡。
案發當日,林某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警方傳喚,次日被監視居住,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2022年11月9日,漳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對林某提起公訴。
經鑒定,被害人張某系全身多處被單刃銳器砍傷,致創傷性休克死亡;被告人林某患有偏執性精神障礙/妄想性障礙,作案期間處于發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另查明,因林某的犯罪行為,造成張某家屬經濟損失有喪葬費50500元。
張某的妻子吳女士告訴北青報記者,她和丈夫都是獨生子女,丈夫的遇害時,他們的兩個女兒一個剛8歲,一個不到4歲。得知丈夫遇害,全家人遭受嚴重打擊。
吳女士說,被告人林某案發時39歲,曾兩度結婚且兩度離異,在丈夫的廣告店隔壁經營著一家小吃店。他一個人進貨、烹飪、收款,看起來很正常。平時我們跟他不太主動來往,都是他主動找我們,他家門店的廣告是我們做的,案發當天也是他主動找我老公過去的。所謂的竊聽根本不存在。案發前,他也詢問過我老公電視背景墻的設計,沒想到會發生后來的事。
行兇者一審被判死緩并限制減刑后提起上訴 二審維持原判
2023年10月7日,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持刀連續砍捅被害人,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手段殘忍,犯罪后果嚴重,依法應予嚴懲。鑒于林某患有偏執性精神障礙/妄想性障礙,作案期間處于發病期,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但根據林某的犯罪手段、人身危險性等情況,依法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根據林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漳州市中院依照《中華人?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一審判決林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限制減刑,對其扣押的作案工具開山刀一把予以沒收,被告人應在本人財產范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人喪葬費50500元,不足部分由其監護人賠償。
被害人家屬和被告人對一審判決不服,均提起上訴。被害人家屬的上訴理由是一審未支持訴請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系錯誤,請求二審改判。而被告人林某的上訴理由是被害人先持水果刀捅刺他,他才拿開山刀進行防衛,其無罪,有罪供述是被刑訊逼供后作出的。
2024年2月1日,該案二審開庭審理。福建省人?檢察院出庭檢察員的意?:原判認定 上訴人林某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在案的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DNA鑒定意?等證據能相互印證,證實林某實施了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林某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均不能成立。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4月9日,被害人妻子吳女士告訴北青報記者,她在9日上午收到了二審判決書,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細節:被害人身上61處受傷 行兇者為制造正當防衛假象持刀自殘
據二審判決書顯示,關于上訴人林某提出其有罪供述是被刑訊逼供后作出的上訴理由,出庭檢察員認為該案有罪供述有同步錄音錄像,不存在非法取證,除有一份筆錄其拒絕簽名捺印外,其余筆錄其均用較?時間認真核對并簽名捺印,且在訊問中其也確認偵查人員未對其刑訊逼供、引供、誘供,有保障其休息。同步錄音錄像亦顯示林某訊問時體征良好、表情自然,表達自如,未發現偵查人員違法取證。另入所健康檢查表及體檢材料等證據證實,林某除案發時造成的傷情外,身體其他部位并無傷情。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林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害人先持水果刀捅刺林某,林某才拿開山刀進行防衛,林某無罪的訴辯理由,出庭檢察員認為林某關于其系防衛的辯解與常理不符,且在案證據證實林某的行為不是防衛,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該訴辯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其一,從被害人與林某的往來看,二人平時并無糾葛,案發當日亦未發生矛盾糾紛,被害人到林某家中系受林某聯系到二樓客廳測量制作背景墻,林某提出被害人無故持水果刀先捅刺他,不符合常理。
其二,提取在案的被害人店內的監控視頻顯示,案發當日被害人無異常,案發前被害人并未攜帶水果刀,僅拿了卷尺后進入林某店里,與林某關于以丈量家中二樓客廳電視背景墻為由誘騙被害人至其住處二樓客廳的供述相吻合。
其三,林某辯解被害人先用水果刀捅刺他、第二次捅刺時水果刀插在其胸口。經檢查,林某右前胸兩處傷口分別向外上傾斜深約5cm、向外側傾斜深約5cm,達胸大肌表面,兩傷口均未進入胸腔。而林某跑遍了整個客廳,追砍被害人致被害人身中61 刀,還曾在追砍被害人的過程中滑倒在地,在此種情況下水果刀卻未掉落,與常理明顯不符。平和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法醫根據林某入院縫合時探查情況以及對林某傷情鑒定時的檢查,分析認為林某右腋前創口林某自己可以形成。
其四,林某到案后多次供述連續亂砍被害人致被害人倒地后,為了制造正當防衛的假象, 逃避法律追究,自己左手持刀捅刺右胸口二次,被害人從未拿過或使用過那把水果刀,并依法指認了水果刀放置的地點及自己拿刀捅刺的地點,該供述與林某的傷情可以相互印證。
其五,經鑒定提取水果刀刀柄上的手印為林某的左手環指指紋,與林某關于其左手持水果刀捅刺自己的供述能夠相互印證。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林某持刀連續砍捅被害人,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林某誘騙被害人張某到家中,持砍刀連續砍捅被害人頭面部、頸部、胸腹部等人體重要部位,造成全身61處砍創傷,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后果嚴重,依法應予嚴懲。鑒于林某患有偏執性精神障礙/ 妄想性障礙,作案期間處于發病期,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對林某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但根據林某的犯罪手段、人身危險性等情況,依法對其限制減刑。綜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吳思責編:廖異審核:馮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