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都成了辯護人的錯?
南方都市報消息,一起瞬間引爆社會輿論的法庭事故,很快反轉了。5月11日,一起刑事案件在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庭審過程中,審判長突然宣布休庭,合議庭成員退庭后,辯護人意外發現上級法院法官通過微信聊天指導審判長開庭的證據,并當場以合法庭審受非法干預為由報警。之后,天峻縣公安局受理報警,海西州政法委牽頭組成的調查組核實相關情況。
5月13日,青海省海西州中級人民法院通報,主要是辯護人不遵守法庭紀律,擅自進入審判區使用手機拍攝合議庭成員電腦屏幕登錄的個人微信界面,上網發布引發輿情,干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上級法院指導下級法院符合規定,等等。
老實說,這一通報無論是與法律法規還是與人們的常識認知,都存在較大出入。法庭之上,法官正在審理案件,而此時不為人覺察的是,法官的辦公電腦悄悄連接了外網,在曝光的這個微信群中,不僅有本級法院的院長,還有上級法院的庭長,他們在另一個空間維度,同步遙控著庭審的進程。不用跟他商量打斷硬氣點,不要隨意發言等上級對下級的指導話語,很容易讓人浮想聯翩,把這場司法審判活動看作是一場臺前幕后配合默契的雙簧表演。
嚴肅的司法審判本不應如此。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是《憲法》和《刑訴法》的明文規定,也是各級法院必須遵守的法治原則。具體而言,上級法院不能直接指示下級法院如何辦理具體案件,獨任法官和合議庭成員對一般刑事案件有獨立裁判職權。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減少人為因素對司法審判活動的干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明確規定,院長、副院長、庭長的審判管理和監督活動應當嚴格控制在職責和權限的范圍內,并在工作平臺上公開進行。對于院長、副院長、庭長,除參加審判委員會、專業法官會議外,不得對其沒有參加審理的案件發表傾向性意見。司法實踐中,即便是一些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需要通過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也有著非常嚴格的程序規定。
然而,根據海西州中院的通報,上述這些被人們質疑的瑕疵,居然都符合規定,有問題的不是法院、法官,反而是辯護人,發現異常情況并報警、向職能部門投訴的辯護人,被扣上了不遵守法庭紀律引發輿情等帽子。
但這份由當事方發布的通報,完全沒有解釋公眾的諸多質疑。比如,通報強調的辯護人不遵守法庭紀律,事發之時正值法庭休庭,既然沒有庭審活動了,哪能動輒以紀律壓人?根據《人民法院法庭規則》,法庭分設審判活動區和旁聽區,辯護人早已在審判區,何來擅自進入審判區?被告人家屬將拍攝的照片配文字發布在個人新浪微博上,固然是引發輿情的重要一步,但真正觸碰扳機的,恐怕還是不合規定、不合時宜的微信群遙控庭審活動。從基本邏輯來講,先有訴訟活動不正常,才有輿情爆發,不能本末倒置,怪罪輿情干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
再說上級法院能不能指導下級法院審判。中院通報拿本案屬重點監管的四類案件作為例外,翻看《憲法》,明確的是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用語是監督而非指導和指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四類案件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早已明確院庭長對四類案件采取的監督管理措施,涉及庭審活動的僅限于調閱卷宗、旁聽庭審,并不包括實時指揮庭審。當二審法院提前介入統一口徑,一審的獨立行使審判職權也就失去了應有的色彩。
真相不能沉沒。這起沸沸揚揚的法庭事故,究竟是法院和法官的責任,還是辯護人的責任,有關部門需要查個清楚明白,而追責處理也應快速跟上,因為這關系公平正義,關乎司法權威,與我們每個人都密切相關。陳宇
編輯:楊雁琳責編:廖異審核:馮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