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久精品国产精品青草色艺_www.一区_国内精品免费久久久久妲己_免费的性爱视频

廣西桂林律協刑委會主任被判“詐騙罪”始末?

廣西桂林律協刑委會主任被判“詐騙罪”始末?

恭城縣人民法院

紅星新聞消息,廣西桂林恭城縣人民法院近期作出的一份刑事判決書顯示,桂林市律師協會刑委會主任段華因犯詐騙罪、行賄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二個月。

該份刑事判決書稱,段華為桂林某公司代理一樁執行案件時,隱瞞關鍵證據,通過“債權轉讓”等手段取得債權,造成該公司巨額財產損失,其行為構成詐騙。

段華本人辯稱,該執行案件十分復雜且存在巨大風險,他歷時三年舉證,經執行異議、復議等多個程序才最終勝訴,其采用“風險代理”取得律師風險費及債權,系合法行為。

段華的家人告訴紅星新聞,段華不服該判決,已上訴至桂林中院,并已向桂林市律協、廣西律協、全國律協申請維權。

發端于1999年的陳年舊案

段華是湖南郴州人,曾在廣西古方律師事務所工作,后擔任廣西齊興律師事務所主任、桂林市律師協會刑委會主任。

據恭城縣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段華被控告的詐騙、行賄一案,發端于1999年的一樁陳年舊案。

1999年6月,桂林桂聯客車工業有限公司與麗江風情旅行社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購車合同》,約定麗江公司向其購買輕型客車10輛。至2000年8月,因麗江公司尚欠144余萬元尾款未付,桂聯公司將之訴至法院。

趙軍是麗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1年6月,桂林市雁山區人民法院就桂聯公司訴麗江公司、趙軍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作出民事調解書,雙方達成協議如下:麗江公司應給付桂聯公司購車款、經濟損失共計144.2萬元,趙軍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然而,麗江公司的財產,之后被云南省麗江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拍賣和抵償債務,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趙軍涉嫌詐騙被公安機關通緝下落不明。因麗江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雁山法院于2005年3月作出裁定書,終結該次執行。

2013年下半年,原麗江公司副經理馬俊杰舉報,稱趙軍已化名“楊志明”逃至新疆后結婚生子,于兩年前病故,其遺產由其妻子馮某英、兒子楊某宇等人繼承。

廣西桂林律協刑委會主任被判“詐騙罪”始末?

段華

當年11月,受桂聯公司實際管理人許倫光、秦聯等人委托,段華及搭檔陳文律師于當月下旬前往新疆調查、核實馬俊杰舉報內容,調查認為馬俊杰舉報內容屬實,遂向雁山法院申請已終止的桂聯公司與麗江公司、趙軍執行案恢復執行。

2014年6月,雁山法院受理該案恢復執行,并于當月執行裁定,查封、凍結楊志明在吐魯番地區沙漠生態旅游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權及所有財產。同年7月1日,雁山法院作出(2014)雁執字第199-1號執行裁定,追加馮某英為被執行人。

人相鑒定結果“符合同一人規律”

就前述裁定,馮某英曾向雁山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認為追加其為被執行人程序違法,認定楊志明就是趙軍沒有事實依據。

為此,桂聯公司委托段華為該執行異議案的代理人,申請對趙軍與楊志明的簽名進行司法鑒定,結論為簽名相同。

雁山法院駁回馮某英的請求,她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該案被發回雁山法院重新審查。

雁山法院審查期間,桂聯公司申請法院對趙軍與楊志明是否為同一人進行人相司法鑒定。依據“麗江公司”的工商登記備案資料中“趙軍”的照片,與烏魯木齊天山區民政局的姓名“楊志明”與“馮某英”婚姻登記資料中的“楊志明”照片,廣西公明司法鑒定中心于2015年9月作出意見書,結論為照片是同一人人相,“符合同一人人像照片特征規律”。

“這個執行案件最難的地方,就在在于怎么證明‘楊志明’,就是當年的‘趙軍’。”陳文近期告訴紅星新聞,獲得線索后,她和段華、雁山法院執行局局長劉軍等前往新疆、甘肅、寧夏、云南等地多次。

恭城法院查明:陳文于2015年10月10日到雁山法院代收該人相鑒定意見書,并告知了被告人段華,但段華未告知許倫光、秦聯或桂聯公司相關人員。

據段華稱,考慮案件的執行難度、法律風險、舉報費用及該債權已作壞賬核銷、桂聯公司無資金支付律師費用、賬戶也被查封等情況,在案件恢復執行前,其就與桂聯公司、古方律師事務所達成了風險代理及債權轉讓的口頭協議。

當年10月召開的會議上,相關方討論了桂聯公司轉讓債權給段華事宜。秦聯、許倫光及段華到會。

公開開庭證據顯示,多名參加本次會議的人員稱,段華在會上提到,該執行案執行困難。對以30萬元購買債權的方式,一些參會人員認為段華“承擔了很大的風險。”最終,因可能涉及多種風險,該債權轉讓方式值得商榷,“建議使用風險代理”。

法律界人氏解釋,風險代理實質上是“勝訴取酬制”,即當事人事先無需繳納代理費用,依據案件勝訴或者執行情況,獲得超過通常標準的報酬。

多輪訴訟對抗得執行款600余萬元

在這次會議上,段華并沒有披露“人相鑒定”結論,對此公訴方認為,段華系有意“隱瞞”。對此,陳文向紅星新聞解釋,此前的調查已能充分證明“楊志明”與“趙軍”是同一人,“人相鑒定”結論,并非需要向桂聯公司通告的特別情形。

2015年12月30日,段華及其所屬的古方律師事務所在書面《風險代理合同》《債權轉讓協議》上簽字、蓋章;桂聯公司于次年1月6日在該兩份材料上蓋章。其中《風險代理合同》約定由段華風險代理該執行案,桂聯公司獲得執行款30萬元;《債權轉讓協議》約定桂聯公司將涉案債權轉讓給段華,轉讓費30萬元,于執行回款后三日內給付。

廣西桂林律協刑委會主任被判“詐騙罪”始末?

風險代理協議

段華后來告訴法庭,除2014年6月與雁山法院執行人員到新疆出差的機票外,該執行案的其他費用均由他個人承擔。此外,因馮某英多次提出執行異議,他還面臨實際“無法執行”的風險。

公開開庭信息顯示,2015年10月,馮某英向雁山法院就人相司法鑒定意見提出書面異議。之后,桂聯公司申請追加其子楊某宇為被執行人。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聽證后,認為趙軍與楊志明為同一人,駁回馮某英、楊某宇的復議等請求。

2016年7月12、13日,馮某英主動向雁山法院繳納499.2萬元;7月13日,桂聯公司出具債權轉讓確認書給雁山法院,段華按秦聯指示轉款30萬元至桂聯公司財務部長秦靖個人賬戶,后段華領取了494.5萬元執行款。同年9月22日,馮某英又向雁山法院繳納126.8萬元,段華領取了該126.8萬元執行款。

裁定書顯示,麗江公司最初欠款100余萬款,最終實際執行款超過了600萬元,系計算本金、利息、罰息之后的結果。

至此,桂聯公司與麗江公司、趙軍執行案已全部執行完畢。后據段華一審階段辯護人李雪記律師統計,為代理該案,段華前后“經過了8輪訴訟對抗”,累計耗時3年多。

一審法院認定詐騙罪成立

2022年8月10日,段華被桂林市雁山區監委留置。彼時段華的身份,為桂林市律師協會刑委會主任、廣西齊興律師事務所主任。

公開開庭信息顯示,2022年7月,雁山區監委在辦理雁山區人民法院原執行局長劉軍涉嫌違紀違法案件中,發現段華涉嫌違法線索,遂對段華立案調查。劉軍供述稱,段華為感謝其在上述執行案中的幫助,給其20萬元好處。

段華曾承認給了劉軍3萬元好處費,后又稱“行賄罪”是捏造的案件。據桂林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通報,劉軍被開除黨籍、政務撤職,降為二級科員。就本案行賄事項,紅星新聞近期致電劉軍,其未接聽電話作出解釋。

秦聯稱,如果他事前知道在罰息、利息的基礎上能最終執行回來超過600萬元,就不可能同意以30萬元的價格轉讓債權。

2024年3月26日至29日、4月8日、6月4日,恭城法院開庭審理了段華犯詐騙罪、行賄罪案。恭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段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20萬元,應以詐騙罪、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段華辯稱,該執行案復雜,且存在不能執行的巨大風險,其歷經三年舉證,經過執行異議、復議程序最終勝訴,證明了其代理工作的艱辛。

恭城法院認為,段華直至與桂聯公司簽訂書面《風險代理合同》及《債權轉讓協議》時,都未將該執行異議案的關鍵證據及勝訴可能性增加的法律意見向秦聯、許倫光或桂聯公司其他人員披露或說明,致使桂聯公司誤認為案件仍然難以推進和執行,遂作出將債權低價轉讓的錯誤決定。被告人段華對涉案債權系通過采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式取得,造成桂聯公司巨額財產損失,其行為不屬于合法的民事法律行為,而系詐騙行為。

恭城法院最終認定的數額詐騙金額,為段華收到的執行款扣除支付給桂聯公司30萬元“債權轉讓費”后剩余的591.3萬元,認定的行賄金額,則為其供述的3萬元。

2024年8月2日,恭城法院作出判決如下:被告人段華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原標題:廣西桂林律協刑委會主任被判“詐騙罪”始末

編輯:陳艷琦責編:張松濤審核:馮飛

編輯 舉報 2024-09-13 12:50

0個評論

暫無評論...
驗證碼 換一張
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