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對方不實舉報氣不過?
大皖新聞消息,9月19日,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qū)的徐先生向大皖新聞記者反映,他實名舉報該區(qū)智遠街道義和莊股份經濟合作社干部王某后,被王某在微信群內公開辱罵。對此,當事人王某回應稱,是因為對方不實舉報后氣不過才在群里發(fā)聲,自己已被警方處罰。
徐先生提供的微信群聊天記錄
男子實名舉報合作社干部,遭對方在群內公開辱罵
9月19日,徐先生告訴大皖新聞記者,今年7月28日,智遠街道義和莊股份經濟合作社干部王某在微信群內多次對其進行辱罵,隨后他選擇了報警。前不久,他收到了當地派出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發(fā)現王某僅被罰款500元,這讓他感到不滿。
徐先生稱,當地撤銷村委會后成立了社區(qū)和義和莊股份經濟合作社,合作社負責管理固定資產和全體村民轉居民的福利待遇。他曾任當地村主任,退職后,多次以群眾身份實名舉報當地一些基層干部的問題。今年又實名舉報義和莊股份經濟合作社理事王某存在將集體房屋登記在個人名下,以及占用宅基地、騙取補償款等問題。不料,遭到對方在群內公開辱罵,事后,他也將情況向街道進行了反映,但未見有新進展。
徐先生提供的聊天記錄顯示,在一個名為“義和正義之師”的500人群中,王某讓徐先生拿著證據一起去辦事處找領導,并在聊天中出現了“宿頭烏龜”“瘋狗”等字眼。
派出所對王某作出處罰
智遠派出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則顯示,王某,1967年生。公安機關查明,王某認為被徐某實名舉報的內容不實,于7月28日8時許,在微信群“義和正義之師”質問徐某、表達不滿時,用言語辱罵。以上事實有王某的陳述和申辯,被侵害人陳述、書證等證據證實,王某的行為已構成侮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以王某侮辱他人,給予其罰款伍佰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稱是因不實舉報氣不過,相關部門已介入
針對此事,大皖新聞記者聯系上了王某,其回應稱,之所以在群里罵人,是因為徐某舉報其將集體房屋登記在個人名下,以及占用宅基地、騙取補償款等問題均不實,屬于無中生有,當時她氣不過,這才在群內發(fā)言,是氣頭上說的話。事后,她也被派出所進行了處罰,已經處理結束。
王某表示,她現在是該合作社的理事,針對徐某舉報的內容,紀委也已找她談過話,自己也說明了情況。
針對此事,大皖新聞記者聯系了屬地智遠派出所,工作人員并未正面回應。隨后,記者又就此聯系了該街道黨工委主要負責人,其表示,此事具體情況,他并不是很清楚,既然公安機關已經做出了處罰,肯定也是進行了調查。對于徐先生反映的問題,該負責人表示,將進行調查核實。
原標題:濟南一干部在群內辱罵群眾 當事人回應:因對方不實舉報氣不過
編輯:周自力責編:周尚斗審核:馮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