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女子墜樓砸中老太太兩人雙雙身亡 老人家屬如何索賠?律師解析?
極目新聞消息,9月21日晚,成都一女子在商場墜樓砸中一位七旬老太太,兩人均死亡。老太太家屬如何追責?律師表示,因墜樓者已死,被砸者家屬可以向跳樓者遺產繼承人及事發商場主張相關賠償訴求。
據成都武侯公安通報,9月21日19時許,簇錦萬達廣場發生一起人員墜亡事件。經現場勘查、調閱監控、走訪群眾,初步查明羅某于當日19時44分在萬達廣場3樓平臺自行翻越護欄后墜落至負二樓,砸中路人李某,后二人經120現場搶救無效宣布死亡。目前后續工作正在進一步開展中。
警方通報
七旬老太太意外被砸身亡,墜樓者也已身亡,老太太家屬該如何追責?
對此,湖北易圣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袁三慧表示,墜樓者因自身行為導致他人死亡,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賠償死者近親屬各項損失。此案中因墜樓者已死,遂只能由其遺產的繼承人以繼承的遺產為限,承擔此種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另外,如果法院認定墜落者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則其監護人也應當承擔一定賠償責任。
涉事商場
知名刑事辯護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本案中跳樓者盡管患有雙相情感障礙,可能依然會被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造成他人死亡,應當由其本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其遺產繼承人應當用跳樓者的遺產,對被砸受害者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商場方面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付建建議,家屬可以與跳樓者遺產繼承人進行溝通,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與存在過錯的商場方溝通,要求其承擔一定責任。若協商不成,家屬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遺產繼承人承擔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
編輯:周楊責編:廖異審核:馮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