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系安全帶 3家企業17人被問責?
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復了《上海楊浦濱江N1-01地塊項目“5·6”較大起重傷害事故調查報告》。
2024年5月6日,在上海市楊樹浦路2200號N1-01地塊項目內,山東中誠機械租賃有限公司進行塔式起重機拆卸作業過程中,3名作業人員墜落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482萬元。
經調查認定,上海楊浦濱江N1-01地塊項目“5·6”較大起重傷害事故是一起因作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安全防護措施未有效落實而導致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涉事單位
1.建設單位:漢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2.監理單位:上海華建工程建設咨詢有限公司
3.施工單位: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設有限公司
4.塔式起重機租賃和安拆單位:山東中誠機械租賃有限公司
事故發生經過
5月6日上午,山東中誠公司塔吊安拆作業班組李濱等5人對事發1號塔吊進行拆除作業,李濱在地面棧橋板上進行司索指揮,劉玉帥、黃宏偉、楊國強、王海濤4人在塔吊上從事拆卸工作。
11時許,上海攀升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汽車起重機駕駛員周如偉按照劉玉帥的指令,起吊最后一塊平衡重。
11時02分51秒至11時03分17秒,汽車吊副鉤開始提升,平衡重有明顯轉動偏斜現象,劉玉帥與黃宏偉未對平衡重姿態進行調整。
11時03分19秒,平衡臂后臂節有明顯傾斜現象,隨即開始翻轉下落,由拉桿懸掛在空中,位于平衡臂后臂節的劉玉帥、黃宏偉、楊國強墜落至地下室一層樓板。
事故直接原因
經調查,事故直接原因是:山東中誠公司作業人員在未拆完所有平衡重情況下,提前拆卸塔吊平衡臂前后臂節之間的連接螺栓,未及時調整最后一塊平衡重吊運姿態致其受阻并造成定位銷軸脫出,導致后臂節脫落懸吊于高空,造成3名未系掛安全帶的作業人員墜落身亡。
事故存在的問題
1.山東中誠公司
塔吊拆卸作業違反規程。作業人員劉玉帥、黃宏偉、楊國強未按規定系掛安全帶,拆卸作業違反《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第1部分:總則》、《T6515-8E塔式起重機操作手冊》、安拆方案及拆卸施工方案交底的要求,提前拆卸了塔吊平衡臂前后臂節之間的連接螺栓,且未注意調整最后一塊平衡重的吊運姿態。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力。未能督促塔吊拆卸作業人員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能發現并制止從業人員未按規定系掛安全帶、分工不當、無證指揮起重作業的問題。
未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能明確副班組長、項目助管員等崗位的安全責任范圍,未有效履行現場監督、旁站監護等職責;在吊裝作業中,未能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2.中建八局一公司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力。未能督促山東中誠公司塔吊拆卸作業人員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能發現并制止山東中誠公司從業人員未按規定系掛安全帶、分工不當、無證指揮起重作業以及管理人員到崗履職不力的問題。
未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在塔吊拆卸作業過程中項目經理未在崗履職,相關管理人員缺位,未履行現場監督、旁站監護、安全技術交底職責;在吊裝作業中,未能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對有關責任人員及單位的處理建議
不予追究責任
1.劉玉帥、黃宏偉違反操作規程及施工方案,提前拆卸塔吊平衡臂前后臂節之間的連接螺栓;未注意調整最后一塊平衡重的吊運姿態;未按規定將安全帶系掛在塔吊結構上。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2.楊國強違反操作規程及施工方案,提前拆卸塔吊平衡臂前后臂節之間的連接螺栓;未按規定將安全帶系掛在塔吊結構上。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鑒于上述3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追究責任。
行政處罰建議
1.山東中誠公司。在吊裝作業中,未能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作業人員違規操作,未按規定系掛安全帶,提前拆卸了塔吊平衡臂前后臂節之間的連接螺栓,且未注意調整最后一塊平衡重的吊運姿態;未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能明確副班組長、項目助管員等崗位的安全責任范圍,未有效履行現場監督、旁站監護等職責;未有效督促塔吊拆卸作業人員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能發現并制止從業人員未按規定系掛安全帶、分工不當、無證指揮起重作業的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2.中建八局一公司。在吊裝作業中,未能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未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項目經理在塔吊拆卸期間未在崗履職,相關管理人員缺位,未履行現場監督、旁站監護、安全技術交底職責;未有效督促山東中誠公司塔吊拆卸作業人員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能發現并制止山東中誠公司從業人員未按規定系掛安全帶、分工不當、無證指揮起重作業以及管理人員到崗履職不力的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3.趙玉璽未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對相關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履職不力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4.李學丁安全生產履職不力,未能有效檢查項目上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發現塔吊拆卸作業中的違規操作、未按規定系掛安全帶、分工不當、無證指揮起重作業等情況;對現場管理人員履職不力情況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5.牛化憲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力,對相關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履職不力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6.邊守江作為項目負責人在塔吊拆除作業期間未在崗履職,對項目施工和現場管理不力,未有效督促、檢查項目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項目現場管理人員履職不力情況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建議上海市應急管理局對山東中誠公司、中建八局一公司,趙玉璽、牛化憲、李學丁、邊守江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問責處理建議
1.趙玉璽未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對相關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履職不力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董國舉未能有效組織公司安全生產檢查,對相關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履職不力情況失管。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李學丁安全生產履職不力,未能有效檢查項目上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發現塔吊拆卸作業中存在的違規操作、未按規定系掛安全帶、分工不當、無證指揮起重作業等情況;對項目現場管理人員履職不力情況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降級處分。
4.孫學山未能有效檢查項目上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發現塔吊拆卸作業中存在的違規操作、未按規定系掛安全帶、分工不當、無證指揮起重作業等情況。建議給予調離崗位處分。
5.王廣智未能有效檢查項目上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發現塔吊拆卸作業中存在的違規操作、未按規定系掛安全帶、分工不當、無證指揮起重作業等情況。建議給予調離崗位處分。
6.李濱對作業班組人員分工不當,未能發現塔吊拆卸作業中存在的違規操作、未按規定系掛安全帶等情況,無證從事汽車吊地面信號指揮工作。建議給予撤職處分。
7.齊朋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力,對相關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履職不力情況失察。建議給予通報批評。
8.牛化憲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力,對相關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履職不力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給予通報批評。
9.霍文濤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對華東區域公司及N1-01地塊項目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履職不力等問題失察。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10.李輝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對N1-01地塊項目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履職不力等問題失察。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1.劉凌志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對N1-01地塊項目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履職不力等問題失察。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2.相恒偉未能有效督促N1-01地塊項目部落實工程總承包安全管理要求,未有效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3.邊守江作為項目負責人于塔吊拆卸作業期間未在崗履職,對項目施工和現場管理不力,未有效督促、檢查項目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項目現場管理人員履職不力情況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4.王偉強對項目施工和現場管理不力,未有效督促、檢查項目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項目現場有關管理人員履職不力情況失管。建議給予降級處分。
15.柴碩未有效進行現場監督,及時發現并排除塔吊拆卸作業人員未按規定系掛安全帶、分工不當、到崗履職不力等問題;對專業工程師未有效進行現場監督、未參加安全技術交底情況失察;對山東中誠公司管理人員到崗履職不力情況失管。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6.王華君對項目安全員未進行旁站監督、專業工程師未參加安全技術交底、山東中誠公司管理人員到崗履職不力情況失管。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7.周智在專職安全監理不在現場的情況下,未有效監督山東中誠公司執行塔吊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對中建八局一公司、山東中誠公司項目有關管理人員未到崗履職及履職不力情況失管、失察。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建議中建八局、山東中誠公司、中建八局一公司、華建咨詢公司,按照管理權限依規對上述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給予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上海市應急管理局。
其他處理建議
華建咨詢公司未有效監督汽車吊進場驗收;未有效監督山東中誠公司執行塔吊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對中建八局一公司、山東中誠公司項目有關管理人員未到崗履職及履職不力情況失管、失察。
建議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華建咨詢公司未有效履行監理職責問題依法依規給予處理,處理結果報上海市應急管理局。
原標題:未系安全帶,3人墜亡!3家企業17人被問責!
編輯:牟慧蘭責編:張松濤審核:馮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