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險確診理賠難 男子被告知保“新冠肺炎”不保“新冠感染”?
本報訊:2月7日,天津市民徐先生向本報反映,他和妻子于2022年3月購買了一份由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承保的“新冠肺炎隔離津貼版”保險。他們在當年年底確診后,向保險公司申請“新冠肺炎診斷津貼”,但在理賠時遇到困難,至今仍未得到理賠。
7日,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客服部一工作人員表示,目前,徐先生的保單處于“文件領取”狀態。另一位工作人員說,要看徐先生是否接受雙方約定的結算金額的處理方式。如果沒有,徐先生的情況會反饋給結算部門。
徐先生說,2月3日,有理賠員聯系他,說根據他目前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相關條件,他提供的診斷證明顯示的是“新冠肺炎感染”而不是“新冠肺炎”,所以不能理賠,但可以申請十倍保費的賠償方案。徐先生表示,拒絕十倍賠償的方案。
對此,有律師認為,保險公司不能單方面提高理賠門檻,增加投保人的難度;也有律師建議,此時可以適用《民法典》中的情勢變更條款,變更合同條款,即如果患者取得了其他可以證明自己被感染的證據,應當允許患者獲得賠償。
市民稱69元購買新冠肺炎保險理賠難,理賠員稱可按保費十倍賠償。
徐先生告訴本報,他和妻子于2022年3月12日通過支付寶購買了這份保險,保費69元。保險期間為2022年3月13日至2023年3月12日。
他說,2022年12月,他和妻子身體不適,抗原檢測呈陽性。這時,他才想起自己已經買了保險。2022年12月14日、15日致電中國太平保險客服熱線95589反映情況,稱要申請“新冠肺炎隔離津貼版”保險中的“新冠肺炎診斷津貼”,并詢問需要準備哪些申請材料。對方工作人員表示已經注冊,2-3個工作日會聯系。
隨后,徐先生收到了保險公司的短信通知,上面有現場查勘員的電話。他說他已經打了好幾天電話了,但一直沒打通。
徐先生說,他擔心轉陰后無法完成材料。2022年12月20日,他們去醫院做了核酸檢測,結果呈陽性。同年12月26日因咳嗽到醫院做胸部CT檢查,顯示“左肺下葉肺炎”。徐先生說,肺炎和感染對他來說都是第一次。
徐先生說,2022年12月27日,太平財險的一名工作人員聯系了他。此時距離他感染后第一次就診已經過去了13天,他和妻子也已經轉陰。工作人員告訴我,根據支付寶界面顯示的保單明細,申請材料要按照《保險條款》第七條準備。
《保險條款》第七條規定,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保險金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保險金給付申請書;投保人的身份證明;符合本條款的醫療機構為被保險人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醫院出具的與疾病診斷證明相關的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等科學方法的報告,以及呼吸道冠狀病毒核酸陽性檢測報告和病歷;投保人可以提供的確認保險事故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2022年12月27日,天津津南醫院出具診斷證明,證明徐先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徐先生說,2023年2月3日,一位姓黃的索賠人與他聯系。看了徐先生的材料,告訴他不符合理賠。論原因,一是沒有提交血常規報告,二是病名不同,不是“新冠肺炎”。
2022年2月26日,醫院的前一天
徐先生對此感到不解。他認為自己提交的材料足以證明自己被診斷為“新冠肺炎感染”,工作人員之前也沒有明確告知抽血化驗的具體項目;另一方面,根據保單特別約定第九條,新冠肺炎的診斷保險金額為2萬元。在保險期間,被保險人出現癥狀或體征,經醫療機構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的,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診斷保險金,對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協議是“新冠肺炎被確診”,沒有提到“新冠肺炎”。
徐先生稱,2月3日11點左右,黃的理賠員通過企業微信發來了支付寶上顯示的兩條保障內容。在新冠肺炎的診斷津貼方面,內容為——:“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自保險期間開始之日起,在保險合同約定的等待期后首次出現癥狀或體征,并經符合本條款的醫療機構首次診斷為新型冠狀病毒的,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支付診斷津貼。”
值得注意的是,在提及疾病名稱時,支付寶顯示的內容與保單文件內容不同,增加了“肺炎”字樣。
根據徐先生提供的總回憶,黃姓理算員稱,支付寶顯示頁面顯示“新冠肺炎隔離津貼版”字樣,也是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你買的保險是為了預防肺炎."黃姓理算員說被保險人要提供的診斷證明。
錄音中,黃姓理算員表示,根據徐先生現有材料,他們無法進行正常理賠,但可以申請300元的賠償方案。徐先生不同意這個方案后,黃姓理算員也表示可以給十倍保費賠償。
徐先生表示,希望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理賠,不接受賠償方案。
7日下午,該報從太平財險有限公司客服部一位工作人員處了解到,目前徐先生的保單處于“文件領取”狀態,但他并不了解這份保單的其他信息,并表示會登記后反饋給相關部門。
7日晚,太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一工作人員表示,如果徐先生接受雙方約定的理賠方式,如果不接受,將把徐先生的情況反饋給理賠部門。
本報注意到,徐先生購買的這款保險產品已經停售。
律師:保險公司不能單方面提高理賠門檻。
本報注意到,很多人都遇到了與徐先生類似的情況。2022年底,隨著新冠肺炎感染人數的持續增加,“新冠肺炎的保險交了卻沒交”的情況引起了很多人的關注。
據西寧晚報2月3日報道,上海市民陳先生于2022年3月為父親購買了眾安防疫意外險方案一。根據保單,保險責任包括“新冠肺炎診斷津貼”,保險金額為5000元。然而,在他的父親被診斷出感染新冠肺炎病毒后,他被保險公司拒絕賠償。“他們要求提供CT顯示的肺炎表現,如果沒有,拒絕賠償。”陳先生說,在手機上買保險時,保險頁面并沒有顯示診斷必須“綁定”CT,電子保單中也根本沒有提及。在多次交涉中,眾安保險改變了態度,從一開始拒絕賠付,到賠付300元,再到賠付500元。在一次總召回中,保險工作人員表示理賠金額會定為500元,而不是保單上的5000元。被陳先生拒絕后,1月17日,眾安保險發來《不予賠付通知書》。
據紅星新聞報道,2022年4月26日,王女士購買了眾安保險的“疫情隔離津貼保險”,保險期限為2022年4月至2023年4月,保險費為66元。根據保單,保險責任包括“新冠肺炎診斷保險費”,保險金額為10,000元。申請時
隨著疫情防控政策的優化,新冠肺炎與疫情相關的保險也進行了調整。本報此前報道,經查詢發現,保險公司推出的多款新冠肺炎保險產品“確診即可申請賠付”已售罄或下架,在售的新冠肺炎相關保險產品大多承保重危疾病。
論文采訪了多家保險機構了解到,之前購買過新冠肺炎保險產品且在保險期限內的,都可以理賠,但都需要醫療機構出具的確認證明,抗原自測結果一般不被保險公司認可。
P & I.com首席律師劉建一在接受《西寧<愛尬聊_百科全書>晚報》采訪時指出,2022年12月,“新型冠狀病毒”更名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焦點在于,改名前,保險單上寫的是“新冠肺炎”,現在卻變成了“新冠肺炎感染”。一些保險公司以疾病名稱不同為由,隨意增加“肺部檢查影像”等理賠條件,提高了被保險人理賠的門檻。劉建一認為,更名是政策調整。如果合同中沒有“影像診斷”的特別約定,被保險人出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保險公司應當支付正常賠償金。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曾對本報表示,在當前形勢下,保險公司應該放寬理賠條件。參保患者與保險公司存在保險合同關系。一般情況下,應根據合同提供感染新冠肺炎的證明,從而獲得理賠。但防控政策調整后,目前患者小病一般在家治療,取證困難。如果繼續原來的合同,結果對患者不公平。此時可以適用《民法典》中的情勢變更條款,變更合同條款,即在取得其他可以證明自己被感染的證據時,應當允許患者獲得賠償。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北京史靜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浩在接受北青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保險公司不能單方面提高理賠門檻,增加投保人的難度。比如要求提供核酸陽性專項檢驗報告、胸部CT報告等。超出了通常的理解,提高了索賠的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