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謝宇案判決披露|法院闡釋為何不向其進行精神鑒定[精神鑒定]?
吳謝宇在作案的時候是擁有辨認能力以及自控能力,沒有事實證據(jù)證明應該對吳謝宇作案時的精神狀態(tài)展開司法精神病學鑒定。北京時間6月28號澎湃新聞記者也通過權威渠道獲得了吳<愛尬聊_頭條百科>謝宇殺母案二審最終的判決書,針對于吳謝宇是否需要精神病鑒定引發(fā)了控辯雙方的爭執(zhí)。根據(jù)此前澎湃新聞報道2021年8月26號福州中院對吳謝宇故意殺人詐騙,買賣身份證案件一審公開宣判,認為吳謝宇犯詐騙罪買賣身份證件罪,故意殺人罪數(shù)罪并罰,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執(zhí)行此行并處罰金103000元人民幣。
一審判決出來之后吳謝宇提出上訴,上訴的理由是做案之后非常后悔,愿意為自己犯下的罪行接受法律的懲罰,愿意積極賠償被騙親友的經(jīng)濟損失,并向一審判決中認定的在做案之后毫無悔意,請求法院能夠判成死緩給自己一個活著贖罪的機會。
二審庭審的時候出庭檢察員認為在作案期間吳謝宇能夠?qū)ψ约簹⑷诵袨樾再|(zhì)清晰認知,也知道殺人之后即將獲得的刑罰后果,作案前通過周密預謀并且作案之后還有非常強的反偵察能力,在逮捕歸案之后面對警方的詢問對答如流,根本就不需要對其精神狀態(tài)進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