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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代表”和“代表辭職”有什么區別??

澎湃新聞 消息, 2月27日,新華社發布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四屆〕第三號,涉及多位人大代表的代表資格認定。

其中提到“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決定罷免王一新、孫飚的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同時,公告也提到“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陸偉偉辭去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

那么人大代表什么情況下會失去任職資格呢?

根據代表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代表職務有暫時停止執行和終止兩種情況。暫時停止執行的情形有兩種,一是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二是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正在服刑的。這兩種情形在代表任期內消失后,恢復其執行代表職務,但代表資格終止者除外。

第四十九條規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代表資格終止: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遷出或者調離本行政區域的;辭職被接受的;未經批準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被罷免的;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喪失行為能力的。

中國人大網發布的《人大代表的辭職、監督和罷免》一文介紹,代表辭職,指的是人大代表在任職期間自動請求終止自己代表職務的行為。我國各級人大代表法定的任期為5年,自人大代表被依法選出并被確定代表資格有效之日起,到新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之日止。

在代表任期內,有幾種原因可能導致代表辭去職務,如工作調動、因身體原因不能履職或由于違法、失職引咎辭職等。從理論上說,代表辭職,應當向選舉他的選區或選舉單位提出,但由于實際情況比較復雜,為便于操作,法律從實際出發,對代表辭職程序作了比較靈活的規定。

選舉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選舉他的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

依照上述規定,間接選舉產生的代表,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當然也可以向選舉他的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只是人大會議一般每年只開一次,接受代表辭職不太方便,法律沒有作此規定,并不意味代表不能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

代表向常委會提出辭職的,可以由常委會主任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常委會會議表決,決定是否接受其辭職。代表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的,可以由大會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提請大會會議表決,決定是否接受其辭職。常委會或者代表大會接受辭職的,主任會議或主席團應當予以公告,并報上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關于直接選舉產生的縣、鄉兩級人大代表的辭職,從理論上說,應當向選舉他的原選區提出,由原選區決定。但從實際情況看,在選區召開選民會議比較困難,不便于操作,法律規定,縣級人大代表向本級人大常委會辭職,鄉級人大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辭職。縣級人大常委會或鄉鎮人大主席團也可以將其辭職請求送交原選區選民決定,對接受辭職的予以公告。

那么什么情況可以罷免代表呢?

上述中國人大網發布的《人大代表的辭職、監督和罷免》一文介紹,一般說來,只要代表失去了選民或選舉單位的信任,就可以罷免,既可以是代表有違法犯罪行為或工作嚴重失職,也可以是代表未能很好履行職責。法律對罷免條件不作具體限制,本意是充分保障人民的權利。

由于罷免代表畢竟是最嚴厲的監督手段,無論罷免直接選舉的代表,還是罷免間接選舉的代表,法律規定了相對嚴格的程序。

這主要表現在:第一,罷免要求或罷免案應當聯名提出,且聯名人數高于選舉代表時提名候選人的聯名人數。對于直接選舉的縣級人大代表提出罷免要求,需要原選區50名以上選民聯名才能提出。對鄉級人大代表提出罷免要求,需要原選區30名以上選民聯名才能提出。對于間接選舉的人大代表,需要由代表大會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才能提出。第二,罷免案應當書面提出,不能口頭提出。第三,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以便選民和代表審核、鑒別。第四,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進行申辯。第五,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對間接選舉的代表提出罷免,如果情況復雜,問題不夠清楚,可以不在當次會議表決,依法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調查清楚后再進行表決。

“罷免代表”和“代表辭職”又有何區別呢?

“信陽人大”微信公眾號曾刊文分析,罷免代表與代表辭職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主要有以下區別:

其一,二者實施的主體不同。

監督代表的主體是選民或者選舉單位,直接選舉產生的代表由原選區選民監督,間接選舉產生的代表由選舉他的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因此,對代表進行罷免的主體是選民或選舉單位。代表的辭職,按照選舉法的規定,應由代表本人提出,是代表個人的一種意愿。

其二,二者的程序不同。

根據選舉法、代表法等有關規定,罷免代表一般應經過以下幾個程序:

一是罷免案的提出。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閉會期間,則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聯名,向常委會提出罷免案。對于縣級人大代表,原選區選民50人以上聯名,對于鄉級人大代表,原選區選民30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縣級的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罷免要求。罷免案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寫明罷免理由,并提供有關材料。

二是受理機關收到罷免案后,及時組織調查,核實情況,并聽取被提出罷免的代表的陳述。

三是審議罷免案。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舉行會議時,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罷免案經會議審議后,由主席團提請全體會議表決。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主任會議和常委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罷免案經會議審議后,由主任會議提請全體會議表決。罷免縣、鄉級人大代表時,縣級人大常委會應將罷免要求和被提出罷免的代表的書面申辯意見印發原選區選民。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選民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也可以書面提出申辯意見。

四是表決。罷免代表,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進行。罷免由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代表,須經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過半數的代表通過;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罷免縣、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須經原選區過半數的選民通過。

五是公告罷免代表的結果。

相對而言,代表的辭職程序較為簡單,其程序為:一是提出辭職申請。間接選舉產生的人大代表,由代表本人向選舉他的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縣級人大代表由代表本人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辭職;鄉級人大代表由代表本人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書面提出辭職。二是審議和表決。受理辭職申請的機關召開會議,對辭職申請進行審議,表決通過接受辭職的決定。

其三,二者適用的條件不同。

在何種情況下可以罷免代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來說,只要代表失去了選民或選舉單位的信任,就可以被罷免。因此,罷免代表可以包括各種情況,既可以是代表有違法犯罪行為或工作嚴重失職,也可以是代表未能很好地履行代表職責。根據選舉法和代表法的有關規定以及人大工作的實際需要,一般來說,下列對象應辭去代表職務:一是在任期內因工作變動而在代表結構中失去原有代表性的;二是因健康情況不能繼續執行代表職務的;三是犯有嚴重錯誤,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編輯:周自力責編:廖異審核:馮飛

編輯 舉報 2024-02-28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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