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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垂釣觸電身亡案二審開庭 魚塘主和供電公司一審被判賠68萬?

@華商報消息,22歲、擁有600萬粉絲的網紅段宏楠到魚塘垂釣觸電不幸身亡,家人將魚塘主和供電公司告上法庭。

4月10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從家屬和律師處證實,該案二審在長春市中院開庭審理。

>>>網紅魚塘垂釣

被上萬伏高壓電流擊中掉入水中身亡

2020年9月7日,段宏楠在吉林省長春市寬城區小城子路東道村魚塘觸電,上萬伏高壓電流瞬間將其擊中,22歲段宏楠掉入水中不幸身亡。

事發時同行的4人中有人喊他:‘宏楠’,上北邊來,這塊有魚’,我兒子觸電后掉進魚塘的。程女士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當天下雨,事發后她在現場看到,兒子所用的釣竿加魚線總長5.7米,200多平方米的魚塘是私人會所,現場目測架設的高壓線有五六米高。

當年9月8日,長春市公安局寬城區分局向先鋒鄉派出所出具《非正常死亡戶口注銷通知單》載明:段宏楠因意外觸電原因死亡。

當年10月9日,依安縣先鋒衛生院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載明:段宏楠觸電身亡。

>>>死者父母遭網暴

所謂網紅自己甩桿高壓線觸電是誤導

五道口宏楠,段宏楠生前是知名網紅主播,曾拍攝多部短視頻作品,憑借出色的外形和精湛演技,收獲600多萬粉絲。演戲之余,最大的愛好是釣魚。

2024年剛剛過去的清明節,程女士夫婦再度前去祭奠兒子,我們去看孩子了失去獨生子,程女士難以釋懷,她希望能對兒子有個交待。

4月10日,程女士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觸電身亡案之所以事隔2年后再度對簿公堂,主要是為了查清宏楠去世的真相。

2023年8月1號一審開庭,我們才知道,2020年9月7號下午3點多孩子就出事了,網上不實信息在很多平臺都已傳開,而我們作為父母卻是八九個小時在殯儀館看到孩子的遺體才知道。當時我們都懵了,也以為孩子是自己甩桿出的事。

程女士希望通過媒體澄清事實,宏楠去世后,個別無良自媒體在網絡上煽風點火,肆意造謠,誤導粉絲是宏楠自己甩桿高壓線觸電身亡,還誤導粉絲說我們父母訛錢,甚至網上謠言和假的監控視頻更是帶偏節奏,讓我們不僅痛失愛子,還遭網暴。

程女士表示:2023年12月,法院一審判決宏楠并非自己故意引起危險發生,我很感謝一審法院對這一事實的認定。

4月10日下午,段宏楠觸電身亡案二審在長春市中院開庭審理。開庭前,程女士向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表示: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希望能夠得到一個有效的公平公正判決,讓逝者不再被抹黑,不再背黑鍋。

>>>一審判賠68萬

供電公司和魚塘主分別承擔30%和50%賠償

2023年12月29日,長春市南關區法院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國網吉林省電力有限公司長春市城郊供電公司辯稱,段宏楠在高壓線附近釣魚系違法行為,該違法行為是導致其死亡的主因,其應自行承擔后果。

魚塘主辯稱自己沒有實施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在有高壓線的農田上自設魚塘,對外開放經營垂釣的侵權行為,段宏楠對觸電后果的發生有重大過錯。

高壓線是在2006年架設,先有的魚塘,后架設的高壓線。其租賃的魚塘并未對外經營,是供自己使用。段宏楠來魚塘釣魚是通過別人介紹來的,其也未收取任何費用,雙方之間不是消費服務關系。

法院認為,供電公司系案涉供電線路的經營者,且沒有證據證明造成的損害系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故公司應對觸電造成的合理損失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

段宏楠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雨天釣魚,未能盡到注意自身安全的義務,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失,依法應減輕供電公司的賠償責任,法院酌定免責比例為20%,該20%責任比例部分由段宏楠自行承擔。

同時,法院認定魚塘主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存在過錯。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以及公安詢問筆錄,酌定供電公司承擔30%的賠償比例,魚塘主承擔50%的賠償比例。

法院判決,供電公司賠償段宏楠父母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256330.2元;判決魚塘主賠償死者父母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427217元,二被告共計被判賠683547.2元。

>>>代理律師觀點

供電公司承擔無過錯責任,魚塘主承擔過錯責任

程女士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周兆成律師受訪指出,該案一審法院已經判決供電公司、魚塘主賠償宏楠父母共計68萬多元,我們的訴求基本全部得到法院支持,更重要的是查清了宏楠死亡的真相,讓網絡造謠無處遁形。

一審法院為何判決供電公司和魚塘主承擔責任呢?對此,周兆成作了分析:

首先,電網公司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這源于《民法典》第1240條的規定,對于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除非經營者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否則不承擔責任。

本案中,電網公司作為高壓電的經營者,即便其行為沒有主觀過錯,但由于高壓電本身具有極高的危險性,一旦造成損害,經營者應當承擔責任。宏楠的死亡并非其故意行為或不可抗力所致,因此電網公司需要為此承擔侵權責任。

其次,魚塘主承擔的是過錯責任。過錯責任原則要求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本案中,魚塘主在高壓線下開設魚塘,并允許他人垂釣,這本身就是一種過錯行為。他應當預見到在高壓線下垂釣存在觸電的危險,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來防止這種危險的發生。然而,他并沒有采取足夠的措施,導致宏楠觸電身亡。因此,魚塘主人需要為其過錯行為承擔侵權責任,甚至需要承擔較大的過錯比例。

周兆成提醒,外出活動時一定要注意觀察高壓警示牌或標示桿,在魚塘周圍注意觀察設置的安全警示標志。同時,魚塘主應該為魚塘安裝圍欄或屏障,防止垂釣者或其他人員進入高壓線的危險區域。

周兆成建議,如果魚塘靠近高壓線,魚塘主應與當地電力部門溝通,了解相關規定和安全要求,必要時可以請求電力部門協助,采取安全措施,如調整高壓線的位置或高度,以減少觸電風險。

編輯:吳思責編:周尚斗審核:馮飛

編輯 舉報 2024-04-11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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