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學者等熱議青?!斑b控指揮庭審”事件 四大焦點問題期待回應?
新黃河 消息,近日,青海省海西州天峻縣法院內上級法院法官微信群遙控指揮庭審的新聞引起廣泛關注。微信群中,海西州中院刑庭庭長、天峻縣法院院長,對正在審理案件的天峻縣法院法官實時遙控指揮庭審,并在群內稱不用跟他商量打斷硬氣點,不要隨意發言。面對網友批評,海西州中院5月13日發布官方通報,指責律師擅自拍攝個人微信界面、不遵守法庭紀律,所拍照片被媒體報道,干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然而,通報并未讓整個事件一錘定音,反而引起新一輪爭議。針對此事,國內不少律師、法學專家及媒體,也對該事件進行了探討和評論,該事件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多人認為,海西州中院的通報并未充分解答外界疑惑,期待官方能夠盡快給予更詳盡的回應。
1.律師是否應該在休庭期間取證?
海西州中院在發布的官方通報中提到,辯護人在法庭休庭期間,擅自進入審判區用手機拍攝合議庭成員電腦屏幕登錄的個人微信界面,不聽法院工作人員制止,并推倒法院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對此,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韓旭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表示,海西州中院通報認為,在休庭期間律師違反法庭紀律,擅自拍攝審判席上法官的微信聊天群的內容,然而,在休庭期間,并無法庭紀律的相關規定適用?!度嗣穹ㄔ悍ㄍヒ巹t》僅適用于庭審過程中,并不適用于休庭期間。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執業律師葉竹盛接受南風窗采訪時表示,個人微信界面從性質上講屬于個人通信信息,正常情況下不得拍攝,但是辯護人認為相關信息屬于違法違規行為的證據,予以取證后進行反映的,可以免責。根據法庭規則,訴訟參與人對庭審活動中存在的違法行為有檢舉的權利;同時,由于拍攝時庭審活動已經結束,拍攝不屬于干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何兵教授表示,審判區域是包括審判席、控訴席、辯護席在內的整個區域,對應的是禮堂區域。律師本人就在庭審區域內,不存在擅自進入庭審區域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律師不立即收集證據,很可能永遠取不到證據。為了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和公正,律師有權而且應該立即獲取證據。
2.四類案件是否可以遙控庭審?
通告還稱,本案屬重點監管的四類案件,海西州中級人民法院派員指導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符合規定,但具體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監管措施不規范的情形。對此,中國政法大學趙宏發文認為,官方通報中所說的四類案件,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9月印發的《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中所提及的四類案件。但值得注意的是,這四類案件院庭長的監督都是在合議庭庭審之后,而非庭審進行中。而且,即使是針對四類疑難、復雜、敏感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允許院庭長予以特別監督,但這種監督也不能被異化為在個案庭審中直接發號施令,異化為以監督特殊的四類案件為庇護和理由。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韓旭也認為,海西州中院通報稱相關案件屬于四類案件,上級法院可以進行指導。然而,對于公眾關心的指導內容和如何指導,則只字未提。如果像律師拍照所顯示的海西州中院刑庭庭長對下級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提出打斷硬氣點,則屬于手把手指示而非指導,這讓審級監督關系,異化為上下級法院之間的領導關系。
3.海西州通報內容有無問題?
海西州中院通報發出后,非但沒有平息輿論,反而讓該事件再次引發熱議。澎湃新聞發表評論員文章稱,海西州中院的這份通報沒有直面核心問題、給出明確清晰的回應,只有一句具體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監管措施不規范的情形,含糊帶過;反而花了大量篇幅指責辯護人是罪魁禍首,擾亂法庭秩序、釀成輿情等。這種選擇性的詳略分明突出重點,只怕說不過去,難以讓人信服。該評論認為,海西州中院的通報,既沒有回應公眾關切,正面回答關鍵問題,還帶有避重就輕、轉移矛盾的意味,試圖把人們關注的重點轉移到辯護人的過錯上。這是說不過去的。不管辯護人有沒有言行上的污點,都不影響中院指揮下級法院庭審不合規的定性。
有法律學者在南方都市報發表評論文章認為,這份通報無論是與法律法規還是與人們的常識認知,都存在較大出入。不用跟他商量打斷硬氣點,不要隨意發言等上級對下級的指導話語,很容易讓人浮想聯翩,把這場司法審判活動看作是一場臺前幕后配合默契的雙簧表演。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盧義杰律師發文稱,這件事當然應該回應,但不該由海西州中院回應。再有專業素養的人,一旦與一方當事人存在利害關系,難免喪失不偏不倚的地位,作出錯誤決定。而該案辯護律師質疑的,恰恰是中院法官提前指揮一審,造成二審程序虛化的問題,矛頭直指海西州中院。作為當事一方,甚至是被批評的對象,顯然不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這份通報在外觀上的中立性,容易率先被打一個問號。
4.遙控庭審背后存在哪些問題?
法庭內聊天記錄照片流出后,不少律師和法律專業人士認為,這種實時指揮的行為會破壞法院的獨立審判,甚至可能沖擊二審終審制。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韓旭表示,透過該案值得反思的問題有三項:一是法院是否有義務接受律師監督和輿論監督以及律師監督的合法性問題;二是以指揮指示代替指導是對我國二審終審制的破壞;三是上級法院如何發揮監督和指導功能。韓旭認為,我國法院是人民法院,自然應接受人民的監督,輿情即是輿論監督的體現。雖然辯護律師不經合議庭法官同意,擅自拍攝微信群聊天記錄,有涉嫌侵犯隱私權之嫌,但是監督權應屬于更高位階的權利。在權利發生沖突時,隱私權應讓位于監督權。韓旭同時表示,二審終審制是我國基本的訴訟制度,它建立在審級獨立的基礎上。如果二審法院對于一審法院如何進行庭審也予以指示,那么二審終審就成了一審終審,被告人的上訴權將不復存在。這樣一種做法與新一輪司法改革提出的司法去行政化精神格格不入,也與庭審實質化改革相悖。上級法院應發揮審級監督職能,但絕對不是越俎代庖。其主要是通過審理被告人上訴和檢察機關抗訴案件,發揮救濟作用。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陳碧在接受南風窗采訪時表示,目前網絡流出的聊天記錄照片的內容是關于庭審技巧的指導,具體介入的程度還需檢察院進行監督后才能判斷。如果在完整對話中,上級法院進行了有傾向性的指導,就說明海西州中院實質介入了該案的審判。此事應該引起司法部門重視,并警惕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庭審干預。如果二審法院提前介入審判,相當于一審、二審合一,這對被告人意味著二審沒有任何改判或發回重審的可能性,也相當于把二審終審制給架空了。不同級別法院之間有業務指導和監督的關系,但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執業律師葉竹盛表示,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上級法院監督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但這種監督不是泛化的領導關系,而是有所約束??偟那疤崾?,不能損害各級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因此監督方式上也應當有所限制,不能越過下級法院自身的職權,直接指揮案件審理。從目前信息看,此次事件中,法院院庭長通過微信群在庭審過程中在庭審細節上直接指揮合議庭,沒有合法依據。
編輯:周自力責編:吳忠蘭審核:馮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