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游野泳溺亡家屬索賠166萬被法院被駁 自行下水需要自己承擔責任?
近日,在浙江省瑞安市的人民法院判決一起,因游泳溺亡而導致的賠償案件,家屬就要求相應部門,還有經營者去賠償166萬,但法院直接就駁回這一次的要求。法院認為這一個案件的游泳愛好者還需要注重于個人的生命安全,而這一個游泳愛好者自己下水游泳,并不是在游樂設施上面發生意外。據說陳女士很喜歡游泳,有一天和朋友一起來到桃花溪旅游,但在這里卻發生意外事故,陳女士的家屬認為,這是經營者沒有起到對應的責任,需要賠償相應的損失。
事實上這一個案件并不僅僅是經營者的責任,更重要的還是游客本身,陳女士并不是孩子,是一個成年人,對于游泳的危險應該有所預見,然后去注意好防范措施。身處自然的溪流,游泳的環境本來就比較復雜,有著較高的危險性,如果不對自己負責任,可能將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