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自首但不足以從輕處罰 檢察官解析長春高空拋物致死案?
法治日報消息,一個厭世的江西青年一心求死,卻沒有自殺的勇氣,竟故意從樓上扔重物傷害他人。一個從北京來的女孩被樓上扔下來的磚頭砸中頭部,當場殞命。今年夏天,本來兩個毫不相干的人在吉林長春偶遇,一個成為事件的被害人,一個成為案件的被告人。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2月13日一審宣判,判處周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12月14日,對于這一案件中備受公眾關注的罪刑問題,《法治日報》記者采訪了本案的辦案檢察官長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副主任劉玉壯。
高空拋物致人死亡
時間回到2023年6月22日,這天是端午節,長春市最繁華的商圈紅旗街上人來人往,熱鬧非凡,人們都沉浸在濃厚的節日氛圍中,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一場悲劇正在悄悄上演。
小美是山東煙臺人,雖然家境一般,但她從小乖巧孝順,學習也很努力,最終成為北京某公司的法務人員,也是父母的驕傲。可誰也想不到,這次去長春看望朋友之旅竟成為她人生的終點站。
當天22時30分,小美從紅旗街萬達公寓的民宿賓館下樓買吃的,被一塊從天而降的磚頭砸中額頭倒地不起。
我們是高中同學,她從北京來長春看我。小美自己下樓買吃的,過了20分鐘沒回來,我給她打微信語音沒打通,下樓去找她,聽見有路人說高空拋物砸到人了,公寓門口的夜市有人在圍觀,也拉起了警戒線,傷者已經被拉走。我給路人和警察看小美的照片,警察把我帶到派出所,后來證實被砸的就是小美小美的朋友、證人戰某證言。
案件發生后一個小時,23時30分許,青年男子周某淡定地走進紅旗街派出所投案。
經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周某因生活窘迫,認為社會不公平,有厭世心理欲自殺,但因無勇氣,遂預謀采取從高層建筑物上投擲磚頭等物品的方式,戕害地面路人,以達到被判處死刑的目的。
6月14日,周某來到長春市,于17日入住紅旗街萬達2號公寓33樓,當日16時30分,周某從房間窗戶向樓下觀望,發現有行人經過,便連續向樓下投擲兩桶5升桶裝水,其中一桶砸在樓下夜市出攤的董某身上,致董某肩膀、手指、腿部受傷。當日22時40分許,周某再次觀察樓下,見有行人經過,又從房間向樓下投擲3罐未開封的可樂,其中一罐砸中在夜市吃東西的宋某額部,致其額部外傷頭皮擦挫傷,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后周某下樓查看,未發現有人受傷報警,認為沒有砸到人,便返回房間。6月22日21時至23時許,周某再次計劃高空拋物,遂從萬達1號公寓32樓樓道內搬取數塊磚頭,觀察樓下有行人經過,分別從32樓樓道窗戶及33樓樓頂天臺等處向樓下連續投擲數塊磚頭,其中一塊擊中被害人小美額部,導致小美因鈍器擊中頭部致重度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后周某下樓查看發現有人被砸傷,遂到公安機關投案。
據周某自述,6月22日21時許,他乘坐電梯回到萬達1號公寓33樓天臺,覺得社會不公,活著沒意思,就想跳樓,但又害怕一直不敢跳,于是便想從樓上扔東西砸人。
如果把人砸死了,公安局就能把我抓了,判我死刑。我的目的就是砸死人,現在目的達到了。案發后周某交代。
2000年出生的周某家在江西省高安市某鎮農村,高中文化,無固定職業,此次來到長春也毫無目的,當時身上的錢所剩無幾,最終制造了這樣一起慘案。
經法醫鑒定,周某涉案時無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12月13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實,有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周某亦供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周某為達到判處死刑的目的,故意在鬧市區高空拋物,危害公共安全,致被害人小美死亡、被害人宋某輕微傷、被害人董某受傷,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依法懲處。周某雖有自首情節,但其不能真誠悔過,犯罪動機極度自私,主觀惡性極深,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極大,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因此判決被告人周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周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婁某、潘某經濟損失人民幣43611元。
宣判過程周某表現平靜,宣判后法官問他是否上訴,周某當庭表示不上訴。辦案檢察官回憶起庭審時說。
確定罪名提起公訴
周某的惡劣行為,是犯高空拋物罪,犯故意殺人罪,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案由長春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涉嫌故意殺人罪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劉玉壯說,檢察機關認為,周某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一人死亡、兩人受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偵查機關移送周某涉嫌的罪名為故意殺人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我們對于法律適用非常慎重,因為周某行為除了涉嫌故意殺人罪以外,可能還涉及高空拋物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劉玉壯說。
在幾個罪名中,檢察機關為什么沒有選擇高空拋物罪?
從周某實施行為來看,其所實施的是一個高空拋物的行為,但是按照我國刑法高空拋物罪的規定,最高刑罰為有期徒刑一年,而在該起案件中,周某高空拋物的行為已經致一名被害人死亡、兩名被害人受傷的嚴重后果,運用高空拋物罪來評價周某的行為,罪刑明顯不相適應。劉玉壯說。
另一方面,周某行為是故意殺人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兩個罪按照刑法規定,最高刑罰均為死刑。但是為什么我們沒有選擇故意殺人罪,這兩個罪名最主要的區別在于,被告人實施行為時所針對的人員是否特定,本案的被告人所選擇的是不特定人群;而故意殺人罪,簡單來說,所針對的對象是特定的,其投擲磚塊時是具有明確指向的。劉玉壯說。
劉玉壯介紹,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規定,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處罰。這樣一個法律規定,是切實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保障人民安居樂業提出的意見,也為檢察官適用法律提供了明確依據。我們經過謹慎研判,最終決定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
量刑建議判處死刑
周某案發后,主動到公安機關自首,是否可以考慮減輕量刑?
被告人周某在作案以后,主動向屬地派出所投案,并且如實供述了他的犯罪事實,依照我國刑法規定,符合自首形式要件。但具體到刑罰運用,還要結合全案證據情況實質性判斷。本案中,被告人周某和被害人素不相識,被告人周某的犯罪動機系仇視社會,想要自殺又沒有勇氣,所以有預謀地采取以投擲磚塊戕害地面路人的方式來達到被法律追究判決死刑的目的,可以想見,周某的自動投案在其主觀惡意范圍之內。另外,從案件移送審查起訴直至公開宣判,被告人周某始終沒有表現出任何悔意或者歉意。我們認為其雖然在外在形式上表現為自首,但此等‘自首’,究其實質已經嚴重偏離自首制度立法原意和設立初衷所指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自首’。劉玉壯說。
所以檢察機關在法庭發表公訴意見時,發表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情節,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量刑建議,該建議也獲得了法院裁判的確認,這也符合廣大人民群眾對該起案件判決結果的期待。劉玉壯說。
編輯:唐文培責編:吳忠蘭審核:馮飛